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核心在于行为人故意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或者虚增经营成本。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刑罚分三个档次: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虚开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并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该罪与逃税罪的区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票据开具行为的虚假性,往往涉及第三方协作和票据链条的伪造;而逃税罪则更侧重于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虚构支出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义务。例如,在一个虚构案例中,B贸易公司为降低增值税负担,与关联企业合谋虚开了总额8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务机关稽查时发现票据信息与真实交易不符,最终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这起案件凸显了两罪的关键差异——行为模式上是否依赖虚假票据工具来实施欺诈。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笔者建议企业应重视日常税务合规管理:首先定期进行内部发票真伪核查并留存相关凭证;其次避免接收来源不明或金额异常的增值税发票;最后要完善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责任到人。思考问题:在当前电子发票普及环境下企业如何结合技术手段主动监测和防范虚开发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