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税务处理中,很多企业会问:开好的发票能作废吗?根据现行规则,当月开具的发票通常允许直接作废,操作相对简便;但一旦跨月,就必须通过红字发票进行冲销,不可再直接作废。这一点纳税人需高度关注时效限制,避免因延误引发合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指出,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且原始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如果发票内容有误,应由开票方重新开具或更正并盖章;若金额错误,则必须重开。这实际上为发票作废提供了依据——当月错误可视为原始凭证问题直接作废处理,而跨月后因涉及会计核算连续性,只能通过红字发票调整账务。
笔者曾协助某贸易公司处理一例实务问题:2023年8月30日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购买方税号填写错误,于9月3日发现时已跨月。最终我们指导企业按规范开具红字发票完成冲销,未影响当期纳税申报。这个例子再次提醒:开好的发票能作废吗?关键看是否在当月内——时间窗口极短,必须快速反应。
从实操角度,笔者建议企业完善内控流程:每日或每周审核已开发票,争取当月发现问题。如遇信息错误、重复开票等情形且符合当月条件(即开好的发票能作废的情况),应即刻在系统内操作作废;跨月后则务必遵守红字发票规定,不可省略步骤。
思考问题:如果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受票方认证抵扣,此时销售方发现开票错误,“开好的发票能作废吗”是否仍适用?双方应如何协作完成税务调整并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