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合伙开饭店营业执照写谁的名字

在合伙开饭店时,营业执照写谁的名字是一个常见但关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全体合伙人需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这意味着,如果协议中已指定了法定代表人,则应优先遵循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需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

实务中,营业执照上的名字代表饭店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有权签署合同和处理事务。例如,假设张三、李四和王五合伙开设“味香居饭店”,他们在初期协议中未指定代表人。经过讨论,大家同意由经验丰富的张三担任法定代表人,因此营业执照写张三的名字。需注意,法定代表人不必是出资方——它只是一个职务角色,可以由合伙人或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笔者认为,在合伙开饭店营业执照写谁的名字时,应优先基于信任和实操能力来选择。

法律上,《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合伙人享有平等的执行权,但可通过协议或全体决定委托特定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这突出了灵活协商的重要性。实务案例中,“味香居”后来因业务扩张,大家重新评估了代表安排以避免潜在冲突。

实务建议:首先,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清晰规定法定代表人人选;其次,定期复核职务安排以适应发展;最后,确保所有合伙人理解权限划分。思考问题: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未协商的情况下以饭店名义借款并引发债务纠纷时其他合伙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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