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的宅基地归属问题在农村产权纠纷中较为常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例:张某作为低保户去世后,其侄子以"实际照料人"身份主张继承宅基地,最终法院结合其连续5年支付医疗费的事实予以支持。
处理这类案件需把握三个要点:1.低保资格与财产权属是分离的法律关系。2.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但地上房屋才是继承核心。3.集体组织收回宅基地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如闲置超2年)。
2022年河北某案例特别值得关注:李某作为低保户去世后无直系亲属,村委会欲收回宅基地时,其长期同居的残疾妹妹成功通过诉讼确权。这印证了"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裁判趋势。
实务操作建议:1.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户财产清单备案制度。2.潜在继承人注意保存共同生活证据(如水电气缴费单据)。3.村集体作出收回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律评估。
延伸思考:当低保户的宅基地涉及征收补偿时,如何平衡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继承人合法权益?这个两难问题亟待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