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离婚是有一个月冷静期吗

关于"离婚是有一个月冷静期"的规定,不少当事人存在理解偏差。民法典确实设置了30天缓冲期,但需特别注意三点:1.该条款仅约束协议离婚程序;2.诉讼离婚不受此限;3.冷静期后还需双方共同确认。

去年经手的李姓客户就吃了这个亏——夫妻俩在民政局提交申请后,丈夫第25天单方面撤回申请。这个典型案例揭示出冷静期的双刃剑特性:既能防止冲动离婚,也可能被恶意利用拖延时间。笔者认为,对于有家暴、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应当允许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缩短或免除冷静期。

从操作流程看,《民法典》第1077条实际上创设了两个阶段:1.前30日任意方可撤回;2.后30日必须双方到场领证(超期作废)。实务中常见误区包括:误以为分居满30天自动离婚、混淆诉讼与协议离婚的程序差异等。

给准备办理手续的当事人三点建议:1.提前做好60天的全程时间预算(含可能的延误);2.冷静期内可尝试专业调解服务;3.涉及财产分割的最好同步公证。毕竟"离婚是有一个月冷静期"的制度设计初衷是挽救婚姻,而非增加离婚难度。

值得探讨的是:当一方利用第二个30天期限故意不配合时,另一方能否主张适用"恶意阻却条件成就"规则?这个问题直指当前制度下最突出的程序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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