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协议离婚律师
1、山东金洲律师事务所刘振振律师解读:当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时,在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若不服判决(或调解),可在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逾期未提起上诉,则判决(或调解)书将正式生效。
2、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了一宗关于“带孙费”的案件,案件中,老刘考虑到儿子刘某某和儿媳在外辛勤工作,主动承担起抚养大孙子的责任,刘某某曾承诺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但后来这一承诺并未兑现,协议成了“一纸空文”。
3、上诉人因离婚纠纷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重新审查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合理分割,或将案件发回重审,涉诉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离婚生效后还能再次起诉吗?再次起诉离婚的期限是多久?
1、对于未经新情况、新理由处理的撤诉离婚案件,若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在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2、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需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若第一次判决或调解未准予离婚,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常需要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但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3、这意味着第二次起诉应在前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进行,具体计算方式为:从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书的15日后,判决书生效,再过六个月,法院系统记录的生效时间为计算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的依据。
4、离婚判决后六个月,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5、法律分析表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取决于具体情况,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不能再起诉;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
6、通常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确切时间以法院电脑系统记录的生效时间再加六个月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上诉状范文
1、民事诉讼上诉状范文应包括上诉人信息、被上诉人信息、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相关证据等,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上诉的情况,必须基于具体的上诉事由进行合法认定。
2、上诉人(一审原告):(1)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务、住址;(2)法人: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同上,上诉人xxx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x民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3、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4、上诉人对于涉案借款完全不知情。《借款协议书》并未体现夫妻共同意愿,具体表现为:协议上仅有王五的签字,没有上诉人的签字确认;涉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诉人亦未因此受益。
儿子不愿意带孙子,老人该不该要带孙费?
1、应当支付带孙费,因为老人年事已高,没有经济来源,子女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老人并没有义务照顾孩子,愿意照顾孩子只是出于对家庭的责任感。
2、老人有权要求子女支付“带孙费”,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提出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孙辈的父母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祖父母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孙辈的抚养费;如果孙辈的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祖父母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赡养费。
3、我认为,子女应当支付带孙费,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女并没有必须支付带孙费的法律义务,以下是详细说明:养老保障是老年人的一种基本保障,子女在法律上没有义务为父母提供额外的养老费用。
4、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之间并未形成书面或口头劳务合同,双方并未建立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老人所主张的“带孙费”实际上是老人代替子女支付的孩子费用,并非劳务工资,由于儿媳已支付全部应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法院对老两口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5、老人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他们有权要求支付带孙费,索要“带孙费”是对老人劳动价值的一种认可,老人帮助子女带孩子并非天经地义,老人愿意帮助子女带孩子是出于情感和亲情的考量,子女应当懂得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