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家暴开庭陈述注意

家暴离婚诉讼中,子女探望权争议往往牵动各方神经。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利,但需注意该权利可能因家暴行为受到限制——这在家暴开庭陈述时需要重点论证。

去年某基层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值得参考:陈女士提交了3次报警记录和2份轻微伤鉴定,证明前夫赵某存在持续暴力行为。虽然赵某在开庭陈述时强调"打老婆不等于会伤害孩子",但法官结合12岁儿子的心理评估报告(显示存在焦虑障碍),最终裁定每月仅允许2小时在青少年保护中心进行监督探视。

从实务角度看,成功的家暴开庭陈述应当包含:1.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包括但不限于伤情照片、证人证言、庇护所入住记录);2.用专业评估报告量化子女受影响程度;3.提出可操作的探望限制方案。笔者曾代理的刘女士案就因准备了《探视风险评估表》,成功将对方探望频率从每周降至每月。

给受害方的三点实用建议:1.提前向妇联申请陪同出庭支持;2.要求法庭明确写入"如违反保护令立即中止探望"条款;3.考虑使用电子监控设备作为监督手段延伸。留给法律人的思考题:当施暴方以"传统文化""管教权"为由抗辩时,如何运用儿童心理学知识进行有效反驳?

特别提示在家暴开庭陈述中要高频呈现关键要素:1."子女身心健康优先"原则必须贯穿始终;2.用时间轴方式展示家暴行为的持续性;3.强调监督探视的必要性成本应由过错方承担。就像2023年深圳案例显示的那样,母亲出示的孩子日记本(记载目睹暴力过程的文字)成为压倒性证据,使法庭当庭作出暂停父亲探望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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