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主贷款人和次贷款人离婚的区别

离婚时处理房贷债务,主贷款人和次贷款人的法律地位差异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结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实务中需注意主次贷人的责任划分存在明显区别。

典型案例:2022年杭州某离婚纠纷中(虚构案例),张先生作为主贷人购买婚房,妻子林女士为次贷人。离婚调解时发现一个关键细节:虽然林女士工资流水显示其每月转账还贷,但因购房合同仅记载张先生为主贷人,最终法院仍将房产判归张先生所有。这个案例生动说明次贷款人即便实际参与还款,其权益保障仍可能弱于主贷款人。

从法律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1.责任承担方式不同,银行有权单独起诉主贷人而无需同时追责次贷人;2.证据要求有别,次贷人要证明共同还款需提供更充分的转账记录;3.解约难度差异,次贷人单方解除担保关系需取得银行和主贷人双重同意。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离婚协议必须明确约定提前还贷或转按揭的具体方案;2.次贷款人应要求在房产登记系统中备注共有情况;3.保存至少五年内的还款凭证原件。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离婚协议必须明确约定提前还贷或转按揭的具体方案;2.次贷款人应要求在房产登记系统中备注共有情况;3.保存至少五年内的还款凭证原件。值得探讨的是:当主贷人故意断供时,次贷人能否通过代偿行为取得房屋优先受偿权?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某些情况下主贷款人和次贷款人都可能面临"被负债"风险。比如深圳某案例(虚构)中,开发商违规操作导致次贷人被追加为共同被告。因此笔者建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就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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