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二次开庭时,当事人缺席的处理方式确实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会区分原告和被告的不同身份作出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笔者经办过的2022年通州区案例中,妻子王某因丈夫长期家暴起诉离婚,但丈夫李某在二次开庭时故意不到场,最终法院根据伤情鉴定、报警记录等证据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关于离婚二次开庭一方不到场的具体情形,《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一方缺席,法院仍会严格审查证据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法官在处理离婚二次开庭一方不到场的情况时,通常会重点考虑三个因素:1、诉讼文书是否依法送达;2、缺席方是否存在正当理由;3、到场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例如2023年丰台区某案件中,由于原告能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感情破裂,虽然被告未到庭,法院仍在审查证据后作出了离婚判决。
针对这种情况的实务建议:1、提前确认对方是否收到开庭通知;2、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3、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针对这种情况的实务建议:1、提前确认对方是否收到开庭通知;2、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3、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值得思考的是:当遇到对方恶意躲避诉讼程序时,如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公证送达与多渠道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应对。
特别提醒各位当事人:离婚二次开庭一方不到场绝非小事!这不仅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推进,更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如突发疾病),务必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证明材料。毕竟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