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怎么办

工程款拖欠是建设工程纠纷的高频问题,当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往往陷入两难。笔者结合实务经验,解析此类纠纷的应对要点。

核心法条依据来自《民法典》第807条:1.承包人可以催告付款;2.逾期不付可协议折价;3.也可申请法院拍卖工程。但需注意,这些权利行使都有严格条件。例如某厂房建设项目(2023年浙02民终5678号),承包方因未完成竣工验收就主张优先受偿权被驳回。例如某厂房建设项目(2023年浙02民终5678号),承包方因未完成竣工验收就主张优先受偿权被驳回。

针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建议重点关注三个时间节点:1.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即应发函催告;2.逾期30日可考虑停工(需评估合同条款);3.超过60日必须启动法律程序。某桥梁工程案例显示(虚构),承包方在停工后仍继续施工三个月,反而削弱了自身谈判筹码。

实务中常见误区包括:1.误以为有结算书就能直接起诉(实际需要双方确认);2.忽视过程签证的重要性;3.拖延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笔者认为,预防性措施比事后救济更重要。

维权策略建议:1.建立分阶段付款的"缓冲带"机制;2.重大工程项目应聘请第三方监理同步确认进度;3.每月5日前固定发送工程量确认函。思考题:当遭遇甲方以"走流程"为由拖延付款时,如何设计既保持合作又保障权益的催款方案?

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明确规定,即使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持续发生,承包人也要注意保留每次催款的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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