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三金离婚后怎么处理的问题,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具体到三金这类传统婚俗物品的处置,法律并未作出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笔者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例:2023年苏州一对夫妻结婚8个月后起诉离婚,争议焦点是价值12万元的钻戒、金手镯等彩礼三金。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认定这些物品具有明显人身属性且购买于婚前,判决归女方所有。这个案例再次印证了彩礼三金离婚后怎么处理的裁判倾向。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三个关键点:1.购买资金的来源是否明确;2.物品使用情况能否证明专属性;3.是否存在恶意骗取财物的嫌疑。比如2020年深圳某案件中,因女方在收受三金后立即提出离婚且无法合理解释原因,法院罕见地判决部分返还。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实践对彩礼三金的处理存在两个矛盾:1.既要尊重传统婚俗又要防范财产纠纷;2.既要保护女性权益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建议新婚夫妇可以采取折中办法,比如将贵重三金的发票共同保管或进行公证。
思考题:如果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三金归属协议但未公证,这份协议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涉及到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定的平衡点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