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重婚罪侵犯的直接客体?

重婚罪直接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这种犯罪行为实质上破坏了法律保护的婚姻家庭秩序。在司法实践中,2022年北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李某案就颇具代表性:某互联网公司总监利用疫情期间居家办公的便利,同时与两名女性保持婚姻关系长达三年,最终因其中一位"妻子"发现银行流水异常而案发。

《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包含两种典型情形:1.有配偶者再次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2.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建立婚姻关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事实婚姻的认定不局限于举办婚礼等仪式性行为,像共同还贷、以配偶身份参加家长会等日常生活细节都可能成为定罪证据。笔者处理过的案件中,就有当事人因在学区房购房合同上共同署名而被认定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关于重婚罪直接客体的特殊性,实务中容易产生三个误区:1.认为必须完成民政登记才构成犯罪(实际上同居生子也可能构成)。2.误以为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制度)。3.轻信对方"正在办离婚"的托词(必须有生效离婚判决或离婚证)。

给法律从业者的建议: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应主动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注意收集重婚行为的时间连续性证据(如同时期的婚纱照、孕检记录);对于涉外因素要重点审查使领馆认证文书。普通民众则要警惕"恋爱期间拒绝见亲友""拥有多个微信号"等危险信号。

值得探讨的是:当重婚行为涉及少数民族习惯法承认的婚姻形式时,如何协调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俗对重婚罪直接客体的不同认知?这需要从法益保护的实质角度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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