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由谁赡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引发家庭矛盾,民法典第1067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去年杭州某法院审理的案例很有代表性:王大爷的三个子女中,小女儿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法官当庭释明法律规定,最终判决三个子女按2:1:1的比例分担费用(大儿子收入较高)。这个案例再次印证老人由谁赡养应当依法确定。
实务中需重点把握几个要点:1.赡养费计算通常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特殊医疗费用可另行主张;3.经济困难的子女可申请降低支付标准。比如上海2023年有个案判决显示,失业的儿子获准暂按最低工资30%支付。
笔者建议处理老人由谁赡养的纠纷时,不妨尝试这些方法:1.邀请居委会或人民调解组织介入;2.采用"金钱给付+轮流照料"组合方案;3.为父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减轻负担。毕竟法律只是底线,亲情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值得深思的是:当父母存在多个子女但只起诉部分子女时,法院能否直接追加其他子女为共同被告?这个问题涉及到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