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卖房子的钱婚后买的房算谁"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争议点。民法典第1063条虽然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资金混同后的权属认定往往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焦点。
举个典型例子:王某2017年用150万积蓄买了套学区房,2021年结婚后将该房产以220万出售。其中70万增值部分用于购置婚房首付,剩余150万原值存入单独账户。2023年离婚时法院这样判决:1、150万本金仍属王某个人财产;2、70万增值部分因未作隔离处理被认定为共同财产;3、婚房升值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
从实务角度看需要注意三个关键:1、资金流转的连续性证明至关重要;2、账户混同会导致举证困难;3、装修等添附行为可能改变财产性质。笔者发现很多当事人败诉都是因为无法证明"婚前卖房子的钱婚后买的房"的资金流向。
给当事人的建议:1、开设专用账户存放婚前售房款;2、购房时备注款项来源为"个人婚前财产";3、必要时做婚前财产公证。留个思考题:如果婚后用双方名义贷款购房,但首付全部来自一方婚前售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屋权属该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