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师事务所】自书遗嘱见证人不作证咋办?

自书遗嘱见证人不作证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但需要区分不同遗嘱类型的法律要求。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即可生效,见证人并非必备要件。笔者代理的2023年杭家终字第XX号案件中,李某的自书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拒绝出庭,但法院通过对比生前书信笔迹和医院精神状况证明,最终确认了遗嘱效力。

需特别注意的关键点是:对于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法定需要见证人的遗嘱形式,《民法典》设有严格限制。例如在2022年穗民初字第XX号案例中,某企业家使用打印遗嘱时,因其中一位见证人是受遗赠人的表弟(存在利害关系),导致整份遗嘱被撤销。这类教训提醒我们:1.选择见证人时要排查其与继承人的关系;2.最好留存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3.考虑同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当遇到自书遗嘱见证人不作证的特殊情况时(如见证人去世或失联),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申请笔迹鉴定;2.调取立遗嘱人生前的医疗记录证明精神状态;3.收集其他证人关于立遗嘱过程的陈述。某地中院在2021年的一份判决中(未公开案号)就采纳了立遗嘱人晚年护理员的证言作为辅助证据。

实务贴士:1.自书遗嘱建议每页签名并注明日期;2.可附加手持身份证的签署照片或视频;3.重要遗产分配不妨通过多份形式交叉印证。曾有案例显示,某画家同时留有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内容一致,极大增强了证据效力。

延伸思考:如果自书遗嘱见证人不作证却留下了书面证词,这份材料是否需要经过质证程序?部分法院认为此类单方陈述证明力较弱...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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