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法律实务中,婚前隐瞒打过胎负什么责任的问题常引发争议。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并未将生育史列入必须告知事项。笔者处理过的2021年深圳案例显示,男方以女方隐瞒三次流产史起诉索赔精神损失费,法院最终认定这不构成法定欺诈。
从司法实践看,判断婚前隐瞒打过胎负什么责任需把握三个要点:1.是否涉及重大疾病隐瞒(如导致不孕的并发症);2.是否构成欺诈性抚养(如孩子非亲生);3.是否足以影响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去年北京朝阳区有个典型案例,妻子婚前未告知宫腔粘连病史导致不孕,法院最终支持了部分赔偿请求。
笔者认为关键要区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倡导家庭美德,但单纯流产记录不产生法律后果。有个细节值得注意:2020年上海某案中,女方伪造孕检报告的行为就被认定构成欺诈,这与单纯不告知有本质区别。
给当事人的建议:1.婚检时主动沟通生育健康问题;2.涉及医疗隐私的披露要注意方式方法;3.保存好相关就诊记录以备不时之需;4.必要时可签订婚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留个思考题:如果当事人因宗教信仰特别在意配偶生育史,这种特殊情况能否成为主张婚姻无效的理由?
最后强调下核心观点:婚前隐瞒打过胎负什么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隐瞒内容、损害结果等综合判断。普通流产史通常不担责,但若伴随欺骗性行为或重大健康隐患则可能面临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