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实务中,离婚案件两边的律师可以相互商量是法律允许且常见的做法。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为双方律师的协商提供了制度空间。笔者曾代理过一起典型案件:张先生与刘女士因经营理念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律师通过三次庭前会议协商,最终就公司股权分割达成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五种法定离婚情形: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恶习屡教不改"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实务中通常需要提供多次报警记录或社区证明。
从效率角度看,离婚案件两边的律师可以相互商量确实能节省司法资源。比如去年经手的案例中,双方律师通过协商确定将子女抚养费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计算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评估程序。但笔者认为涉及身份关系的抚养权问题仍需谨慎对待。
给当事人的三点建议:1.选择具有家事调解经验的律师团队;2.提前收集分居证据如水电费缴纳记录;3.对调解方案保持理性判断。值得思考的是:当对方提出"财产让步换取快速离婚"时,如何平衡效率与权益保障?
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离婚案件两边的律师可以相互商量有助于纠纷解决,但最终仍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特别是民法典新增的"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可再次起诉的规定(第1079条),正在深刻影响着诉讼策略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