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婚姻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属于典型的无效婚姻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这种欺诈性登记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去年某基层法院审理的"林某冒名结婚案"就很有代表性:林某因信用黑名单问题,盗用同事周某的身份与吴某登记,两年后东窗事发,法院不仅撤销了婚姻关系,还判决林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实务中需注意三个关键点:1. 被冒用身份者无需证明自己不知情,只要举证存在冒名事实即可。2.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行政赔偿问题,民政部门未尽审查义务的可能要担责。3. 即便冒名婚姻持续多年且生育子女,也不影响其无效性质。
笔者观察到,随着电子政务发展,"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的双重认证已大幅减少此类事件。
笔者观察到,随着电子政务发展,"人脸识别+指纹验证"的双重认证已大幅减少此类事件。但仍有部分偏远地区存在审核漏洞。建议当事人发现身份被盗用时:首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查询原始登记档案;其次立即报警固定证据;最后可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值得思考的是:当冒名登记的"夫妻"实际共同生活多年并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时,《民法典》第1054条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何适用?这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平衡各方利益。
无论如何,《民法典》第1051条始终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石条款。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再次明确:凡是通过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办理的婚姻登记,不论时隔多久都应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