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丈夫将自已名下的房子赠予妻子的过户手续时,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种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但离婚房产赠与往往带有补偿性质,这点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
举个典型案例:王先生与陈女士2022年离婚时,约定将王先生婚前全款购买的学区房赠予陈女士。他们遇到的问题是:1. 房产证只有王先生名字;2. 赠与条款写在补充协议但未公证;3. 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按买卖缴税。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办理"离婚丈夫将自已名下的房子赠予妻子"的过户时,必须注意协议形式和税务成本。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操作步骤:第一步要确保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备案(最好公证);第二步核查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抵押权(有贷款的需要银行同意);第三步准备身份证、房产证、完税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特别提醒,"离婚丈夫将自已名下的房子赠予妻子"这类过户,部分地区要求双方必须到场签字确认。
实务中常见风险提示:1. 若赠与后拒不配合过户,妻子可凭生效的离婚协议起诉;2. 注意区分婚内赠与和离婚后赠与的法律时效差异;3. 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性质的房产可能限制过户条件。
留给读者的思考题:如果夫妻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将某套房产赠予女方",但未明确具体房号和法律后果,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重点审查哪些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