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权纠纷往往成为家事矛盾的焦点。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如果离婚了男方一直拒绝给女方看孩子,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去年处理的李女士案件就很典型:其前夫以"孩子需要适应新家庭"为由,连续8个月阻止她探望5岁的儿子。法院不仅判决恢复每周六的固定探视,还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这个案例说明,司法系统对恶意阻挠探视的行为是零容忍的。
实务中需要注意几个要点:1. 探视权与抚养费支付不能挂钩;2. 节假日探视安排需提前约定;3. 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愿会被重点考虑。笔者发现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可以"用抚养费换探视权",这种交易式思维在法律上完全行不通。
如果离婚了男方一直拒绝给女方看孩子,建议采取"三步走"策略:第一步收集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第二步向居住地居委会申请调解;第三步准备起诉状时附上亲子照片等情感证据。上海某区法院去年就曾对持续阻挠探视的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值得思考的是:当孩子主动表示不愿见非抚养方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采信儿童表态,而应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是否存在不当引导。特别是如果离婚了男方一直拒绝给女方看孩子同时还给孩子灌输错误观念,可能面临变更抚养权的风险。
律师建议:1. 在诉讼中可以同时主张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2. 遇到暴力阻挠立即报警取证;3. 考虑申请行为禁令防止对方转移孩子。重要提示:寒暑假前务必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特殊时期的探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