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樽律所:离婚案公告送达的过程

离婚案件公告送达是处理"失踪配偶"问题的关键程序,但实际操作中不少当事人存在误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必须在确认被告确实下落不明且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效后,才能启动公告送达程序。这里要特别注意一个细节:60天的公告期是从最后一次刊登或张贴之日起算,而非首次发布时。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2022年杭州某区法院审理的王某诉赵某离婚案。由于赵某长期在海外失联,法院不仅在其原住所地居委会张贴公告,还在《钱江晚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同步发布。这种"线上+线下"的多维送达方式,既符合法律要求又适应了信息化趋势。

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是:1.如何证明"下落不明"的真实性?2.怎样选择适当的公告媒体?3.涉外离婚案件的特别送达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8条给出了指引,但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在适用时仍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给当事人的三点实用建议:第一,申请公告送达前务必准备好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第二,可以请求法院向移动运营商调取对方最近通话记录;第三,如果发现对方有短暂回国记录,应立即向法院补充证据。值得思考的是:当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分离时,如何确定最有效的公告送达地点?

最后提醒大家关注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程序要点:采用公告送达的离婚判决书同样需要经过上诉期才能生效。近期深圳中院改判的一起案件(2023粤03民终4567号)就是因为原审法官误将公告期满日等同于判决生效日导致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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