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起诉离婚期间债务问题

在处理起诉离婚期间债务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民法典第1064条的核心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务中这个界限经常模糊不清。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典型案例:林女士在分居期间发现丈夫陈某私下借款80万用于炒股亏损。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但因能证明资金未用于家庭开支且分居事实成立,法院最终判定为个人债务。这个案例说明,起诉离婚期间的债务认定需要结合资金用途和婚姻状态综合判断。

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 婚前债务婚后转化为共同使用的(如婚房装修);2. 分居期间产生的经营性债务;3. 虚构的"套路贷"债务。去年某地法院就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离婚夫妻共同偿还200万"投资款"的诉求,因查实该款项实际被一方用于赌博。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应对起诉离婚期间的债务纠纷:首先立即调取双方征信报告;其次对争议债务进行资金流向溯源;最后可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别提醒,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债务的讨论也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值得思考的是:当债权人持有夫妻共同签名的借条,但借款实际被一方挪作他用时,另一方该如何自证清白?这往往需要结合转账记录、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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