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人有什么行为的丧失继承权是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笔者处理过一起典型案件:2023年苏州吴中区某企业家猝死后,其子王某为独占家产,伪造父亲签名将公司股权转入自己名下。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判决王某丧失全部继承权。
关于导致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1. 主观恶性程度是关键。比如同样是虐待行为,偶尔言语辱骂与长期限制人身自由(如前述北京案例)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笔者认为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行为频率、持续时间及损害后果综合考量。
2. 技术型犯罪日益增多。现在出现用PS伪造遗嘱、用区块链时间戳造假等新型手段。现在出现用PS伪造遗嘱、用区块链时间戳造假等新型手段。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过一起用AI语音模仿立遗嘱人声音的条件。
3. 宽恕制度存在例外。虽然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可书面宽恕继承人,但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种极端行为(如上海某富商被注射胰岛素案),即使获得谅解也不能恢复继承权。
风险防范建议:
1. 重要资产建议设立家族信托; 2. 立遗嘱时同步录制视频佐证; 3. 定期更新遗嘱并做精神鉴定备案。
延伸思考:当多位继承人都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例如兄弟互殴致残),遗产该如何处置?是按比例分配还是收归国有?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较大裁量空间...
特别强调,无论是虐待被继承人还是伪造遗嘱内容,这些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不仅会失去财产利益,更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近期南京就有因篡改遗嘱被以诈骗罪起诉的案例,可谓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