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经常引发争议。根据司法实践,需要结合购房时间、出资来源、产权登记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以深圳2023年的一起案件为例:张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的房产,首付150万来自个人积蓄,婚后与妻子共同偿还贷款350万。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但需补偿妻子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收益约320万。这个案例印证了《民法典》第1062条的核心精神——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算共同财产的部分仅限于还款金额及其增值。
笔者注意到一个特殊情形: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情况就会完全不同。比如北京某外企高管夫妇通过公证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便用工资还贷,只要能够证明是个人收入支付,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还贷。不过这种操作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对于想要明确权属的夫妻,建议参考以下做法: 1. 在购房时就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还款性质; 2. 建立专门的共同还贷账户并保留完整流水; 3. 若使用父母资助资金还款,务必留存转账凭证。
实务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算共同财产就意味着要平分房产。实际上法院通常只会支持对共同还款部分及其增值的补偿。比如总价300万的房子,若共同还款100万且房屋增值50%,那么可主张的补偿约为150万而非整套房产的一半。
延伸思考: 如果婚前买房时只支付了首付但未办理贷款手续,婚后才正式签订贷款合同并开始还款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这与典型的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算共同财产的情形有何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