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全面解读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与实施条例,从认缴登记制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旨在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需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股东或发起人应认缴相应的出资额。值得注意的是,自2014年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赋予了股东更大的自主权。企业若超出经营范围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吊销执照的处罚。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提醒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3、(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需由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书、指定代表或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等必要文件。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6个月内保留,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和转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释出,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4、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5、从2014年起,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可以自由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等内容,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摘录)

1、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轻则警告,重则吊销执照并罚款。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5、违法。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6、法律主观:私营企业不可以使用两个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特别关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变更: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调整为,当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因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若企业既未提出申诉又未缴纳罚没款,登记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法规的执行力度。

2、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制定本条例。

3、为建立健全企业法人登记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身份,并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制定此条例。凡符合法人条件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均需按照本条例进行法人登记。

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5、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6、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四章设立登记

1、(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十章详细规定了证照和档案的管理规则。首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法律效力等同,正本应放置在公司或分公司显著位置,以供查看(第六十三条)。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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