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7 月 18 日
核心成果:以非诉跨境磋商方式和平解除婚姻关系,完成专项用途资金清算返还,全程规避中美双轨诉讼成本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联动北京总部涉外婚姻家事团队联合办理,办案过程严格遵循中美两国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跨境财产争议处置原则,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深耕北美家事领域的实务经验,为中国籍当事人打造了 “本地程序跟进 + 跨境财产清算 + 非诉和解落地” 的全链条纠纷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总结的 “双法域财产定性 + 跨洋联动谈判 + 双程序并行兜底” 办案模式,已成为北美地区跨境婚姻财产纠纷非诉化解的标准化方案。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林女士(化名)与郑女士(化名)均为中国籍公民,二人于 2024 年 4 月在美国洛杉矶完成婚姻登记,婚姻核心目的为配合办理美国绿卡身份手续。婚姻存续期间,林女士常驻美国加州,全权负责对方的移民申请推进、境外安家对接等全部事务,并先行垫付各类相关费用;郑女士则长期居住于美国纽约,始终未配合共同居住要求,也未按流程提交移民审批所需材料,直接导致绿卡申请程序停滞,双方婚姻关系仅存形式、无实质共同生活基础。
案件核心财产脉络清晰:2024 年 4 月登记当日,郑女士向林女士国内银行账户转入 38 万元,明确约定专项用于美国身份办理相关手续;2024 年 6 月,双方母亲在成都设立联名共管账户,用于存放移民及境外安置备用资金;同年 8 月,郑女士父亲向该共管账户转入 192 万元,资金用途限定为郑女士的美国身份办理及境外生活安置。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10 月期间,林女士为推进移民及安家事宜,累计支付律师费、安家服务费等各项费用折合人民币 106 万余元,但双方始终未形成实质共同生活状态。
2025 年 12 月,因多次沟通无果,林女士正式向美国加州当地法院提交离婚申请;2026 年 1 月 11 日,其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美国办公室,委托处理跨境离婚全流程及财产索赔事宜。鉴于案件涉及中美双法域婚姻效力认定、跨境财产性质界定、双地程序衔接三大核心难点,美国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美家事案件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 —— 由美国本地执业律师负责加州离婚程序跟进与境外对端谈判,总部涉外家事律师负责境内财产溯源与中国法律方案支撑,全权推进本案争议化解。
二、中美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美国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程序落地与磋商推进、北京总部负责境内证据梳理与法律规则统筹”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全环节留痕、分阶段推进,确保双法域动作同步、策略统一:
1. 2026 年 1 月 11 日 - 1 月 20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与维权路径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境内银行转账流水、联名共管账户开立协议、境内付款凭证及双方沟通记录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款项性质与返还请求权评估报告》,明确附条件专项款项的返还法律依据,确认我方主张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支撑。
美国办公室:核查洛杉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加州离婚诉讼的程序要求与审理周期,调取绿卡申请的官方进度记录与停滞原因,结合加州家庭法规则评估 “长期未共同生活” 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同步排查对方在美财产线索,排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2. 2026 年 1 月 21 日 - 3 月 15 日:跨境证据全链条梳理与法律定性
北京总部:对境内全部资金往来进行逐笔溯源,固定款项 “专项用于移民办理” 的沟通记录与约定凭证,整理移民服务支出对应的国内票据与付款凭证,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同时针对联名共管账户的出资、用途、支取规则进行法律论证,明确附义务赠与的性质认定路径。
美国办公室:整理加州法院离婚申请回执、绿卡申请全套材料、双方异地居住证明,以及境外律师费、安家费的全部支付凭证,按照美国证据规则完成分类固化;同时对美国法下 “合同目的落空的专项费用返还” 相关判例进行系统检索,为谈判提供判例支撑。
3. 2026 年 3 月 16 日 - 5 月 20 日:双语法律文书出具与跨境磋商启动
中美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律师催告函》及初步和解方案,同步援引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赠与合同相关规则,以及美国加州《家庭法典》中关于婚姻财产分割、公平补偿的相关条款,清晰列明我方财产返还主张、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明确告知对方拒不配合将面临的 “中美双轨诉讼 + 财产保全 + 共管账户冻结” 等法律后果。
美国办公室通过本地律师对接渠道,于 3 月下旬完成对对方代理律师的文书送达与意见征询;北京总部同步对接对方境内家属及共管账户相关方,同步传递案件进展与和解意向。期间联合办案组先后组织 6 轮跨境线上谈判,针对款项性质、支出核算、过错责任等核心争议逐一释法说理,逐步缩小双方分歧。
4. 2026 年 5 月 21 日 - 7 月 18 日:多轮谈判促成和解与款项回款
针对双方剩余分歧,中美律师制定分层谈判策略:美国侧重点释明加州离婚诉讼的漫长周期、高额诉讼成本以及法院对专项用途款项的裁判倾向;中国侧重点说明境内共管账户的司法冻结风险与判决执行路径。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与实际支出明细,联合团队动态调整和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财产清算、款项返还达成全面一致。
2026 年 7 月 18 日,委托人确认全部对应款项收回,双方同步完成离婚相关程序的配合义务,案件正式办结。
5. 2026 年 7 月 18 日:案件办结与风险防控交付
案件办结当日,联合办案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跨境婚姻财产风险防控手册》,针对移民类婚姻、跨境财产安排等场景,从婚前协议签署、资金用途约定、证据留存规范三个维度给出具体操作建议,帮助委托人规避后续同类法律风险。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争议集中于跨境移民类婚姻的财产认定规则,是中美跨境婚姻纠纷中的典型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依托双法域专业能力,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处置方案:
1. 以移民为目的的专项款项双法域性质认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附义务赠与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美国加州《家庭法典》关于婚姻财产范围的界定规则
解决方案:突破 “登记后财产即属夫妻共同财产” 的一般认知,从款项支付背景、书面约定、实际流向三个维度举证,论证案涉全部资金均以 “成功办理绿卡、维持婚姻共同生活” 为隐含前提,属于附条件的专项用途资金,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般共有财产。当条件因一方过错无法成就时,应当按照实际支出与过错比例进行清算返还,而非平均分割。
2. 长期未共同生活对财产分割规则的影响
专业依据:中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 “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 的财产返还规则;加州家庭法关于婚姻共同体利益的认定标准
解决方案:完整梳理双方十八个月婚姻存续期间的居住记录、行程轨迹、开支明细,证明双方始终异地分居、无共同家庭生活、未产生夫妻共同日常开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基础不成立。对于定向用于一方个人身份利益的支出,按照 “谁受益、谁承担” 的公平原则,由受益方承担相应成本。
3. 中美双程序与财产争议的衔接平衡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加州离婚诉讼的管辖与财产处置规则
解决方案:采用 “非诉谈判优先、诉讼程序兜底” 的双轨并行策略,以美国加州离婚诉讼为程序基础,同步推进境内财产争议的磋商。通过同步协调双方法律程序节奏,避免重复诉讼与管辖权冲突,在充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时间成本与诉讼费用,实现高效和解。
4. 跨境联名共管账户的资金清算规则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撤销权规则;美国共有账户的财产分割原则
解决方案:明确共管账户资金的出资来源为对方父母,且资金用途具有专属性,属于附履行义务的赠与。当移民办理、共同生活的所附条件无法成就时,结合实际支出明细与双方过错程度进行结算,扣除合理已支出费用后,剩余资金按过错责任返还,而非直接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二)美国法律(加州适用)
1.加州《家庭法典》(Family Code)第 2550 条: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外推定为社区财产;但明确指定为个人用途、附条件赠与的财产除外。
2.加州《家庭法典》(Family Code)第 2640 条: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对为一方个人利益支出的专项费用进行补偿调整。
3.加州家庭法相关判例规则:婚姻存续期间未形成实质共同生活的,法院可对财产分割规则作出例外认定,参照合同目的落空规则处理专项用途资金。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美国办公室多年北美跨境婚姻家事服务经验,针对有跨境移民规划、涉外婚姻安排的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财产约定书面化:对于以移民、安置等特定目的缔结的婚姻,务必提前签署书面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各类款项的用途、返还条件与分割规则,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2.资金往来留痕化:跨境款项支付、专项费用支出需全程留存凭证,明确标注资金用途;对于共管账户、联名账户,需以书面形式约定资金支取条件与清算规则。
3.争议介入前置化:出现婚姻破裂、财产争议苗头时,应在 3 个月内委托具备中美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尽早固定证据、制定双法域维权方案,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或因程序冲突错失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