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台湾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5 月 22 日
核心成果:完成台湾地区配偶全维度婚内资产背调,委托人最终取得的财产权益较初始方案提升 62%,双方和平签署离婚协议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台湾办公室与北京总部婚姻家事与涉外法律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两岸婚姻财产相关法律规定及《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依托国樽涉台法律服务深耕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大陆委托人提供了 “合规调查 + 证据固化 + 谈判支撑” 的全链条财产权益保障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台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两岸公证联动 + 本地合规调查 + 双法域谈判”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涉台婚姻财产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大陆居民张女士与台湾籍人士林某于 2019 年 3 月分别在大陆、台湾两地完成结婚登记。林某任职于大陆华南地区某台资制造企业,担任技术工程师,预估年薪约 70 万元人民币,其主要工资收入均汇入台湾地区个人账户;婚姻存续期间,林某在台湾地区购置价值约 55 万元人民币的豪华品牌车辆,在大陆仅持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张女士对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的实际规模、资产流向及完整持有情况均不掌握。
2025 年 11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启动离婚协商,林某初步提出向张女士支付 48 万元人民币作为一次性离婚财产补偿。张女士因信息不对称,无法判断该方案是否符合公平分割原则,遂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台湾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两岸财产认定规则差异、跨区域资产调查合规性、隐匿财产维权难度大三大核心难点,台湾办公室当日启动 “两岸婚姻家事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含 2 名台湾本地执业律师、3 名大陆婚姻家事涉外专业律师),全权代理本案资产调查与离婚谈判工作。
二、两岸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大陆法域财产梳理与法律方案统筹、台湾办公室负责本地资产核查与司法落地支撑”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22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双方婚姻登记材料、大陆境内房产信息、配偶任职收入证明、初步财产线索的梳理核验,出具《大陆法下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评估报告》,明确婚内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与举证要点,确认委托人主张财产分割的合法基础。
台湾办公室:依托台湾地区户政、地政与车籍查询系统及本地财产调查合作渠道,3 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配偶林某在台的户籍地址、1 笔不动产登记记录、1 辆豪华车辆权属信息及 3 个常用银行账户线索,排除配偶已大额转移婚内资产的风险。
2、2025 年 11 月 23 日-2026 年 2 月 28 日:跨区域资产合规调查与证据固化
北京总部:整理大陆境内婚姻效力证明、配偶收入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由北京市公证机构出具婚姻关系与收入证明公证书,同步通过《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渠道提交台湾地区核验,确保相关材料在台具备证据效力。
台湾办公室:严格依照台湾地区财产查询相关规定,联合本地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与执业人员,依法完成林某名下银行账户近 6 年流水明细、不动产登记权属与价值、车辆购置信息与当前估值、投资理财持仓情况的全维度核查;对全部调查材料进行本地公证固化,确保证据可直接用于台湾地区协商或诉讼程序。
3、2026 年 3 月 1 日-3 月 2 日:婚内资产范围认定与公平分割测算
两岸律师联合对全部资产清单进行交叉核验,依据《民法典》及台湾地区 “民法”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逐一界定财产性质、核算共同财产总规模;结合两岸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惯例,形成《婚内资产调查报告》,向委托人明确披露夫妻共同财产完整范围、对方婚内收入明细及公平分割预估价值。
4、2026 年 3 月 3 日-5 月 22 日:多轮谈判与离婚协议签署
北京总部作为委托人主要沟通接口,主导大陆侧离婚谈判,基于背调结果提出公平分割方案,逐一核对财产明细;
台湾办公室全程提供台湾地区财产规则与司法实践支持,针对配偶提出的 “台湾资产属个人财产” 等抗辩,出具台湾法下的专业法律意见,有力反驳不合理主张。双方共开展 5 轮线上 + 线下协商,最终促成林某同意按照共同财产公平分割标准支付补偿,双方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正式签署离婚协议。
5、2026 年 5 月 23 日:案件结案与风险防控交付 委托人确认协议履行完毕后,联合办案组向其交付《案件结案报告》《涉台婚姻财产风险防控手册》,针对涉台婚姻财产保护提出三项具体建议,帮助委托人规避后续财产纠纷风险。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涉台婚姻财产纠纷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两岸财产登记体系独立导致的信息壁垒
专业依据:两岸财产登记制度相互独立、《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解决方案:构建 “官方公证查证 + 本地专业机构调查” 的双重信息渠道,一方面通过两岸公证互助机制完成法定信息核验,另一方面依托台湾本地执业资源完成银行、理财等非公开信息的合规查询,全面打通跨区域财产信息壁垒。
2、跨地域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边界争议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台湾地区 “民法” 第 1031 条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解决方案:结合两岸法律规则明确认定标准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婚后购置的动产不动产,无论存放于大陆还是台湾地区,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逐一核查每项资产的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与登记主体,清晰划定共同财产边界。
3、协议离婚中隐匿财产的后续维权风险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台湾地区 “民法” 第 1030 条之 1
解决方案:坚持 “先背调、后签约” 的办案原则,在离婚协商前完成全维度资产核查与证据固化,避免贸然签署协议后发现隐匿财产时,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且涉台案件程序复杂周期长的维权困境。
4、涉台财产调查的合规性与证据效力问题
专业依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台湾地区个人财产查询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严格遵循两岸法定程序开展调查,所有信息获取均通过具备资质的本地机构与执业人员完成,关键材料同步办理两岸公证认证,确保调查所得证据在两岸均具备法律效力,可直接用于协商或诉讼程序。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大陆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适用区际冲突规范的规定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
1、台湾地区 “民法” 第 1031 条之 1:联合财产制中,夫或妻婚后取得之财产,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共有。
2、台湾地区 “民法” 第 1030 条之 1: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得就剩余财产差额之半数,请求他方给付。 3、台湾地区地政、车籍、金融机构个人财产查询相关管理规定。
(三)两岸司法互助安排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两岸公证机构可就涉及财产、身份等公证事项开展相互查证,是涉台财产信息核实的法定官方渠道。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台湾办公室多年涉台婚姻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涉台婚姻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婚前财产明晰化:涉台婚姻登记前,建议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各自婚前财产范围与归属,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引发争议。
2、婚内资产透明化:婚姻存续期间,定期了解配偶在两岸的收入与资产情况,对大额资产购置保留相关凭证,保障自身婚内财产知情权。
3、离婚维权前置化:启动离婚协商前,优先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完成全面财产核查,在掌握完整资产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谈判,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财产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