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美国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中美跨境贸易欺诈案,零损失拦截 3.1 万美元电汇诈骗及货物风险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21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应急干预,成功拦截跨境 BEC 电汇诈骗,全额挽回 3.1 万美元货物价值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美两国法律及国际海运、国际贸易结算惯例,依托国樽全球跨境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出口企业打造了 “诈骗快速定性 - 在途货物截留 - 滞港货值挽归” 的全链条应急处置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美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端同步止付 + 本地司法对接 + 货物转售闭环”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中美跨境贸易欺诈应急处置场景。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国内一家电子配件出口企业,长期开展对美出口业务。2026 年 5 月,委托人通过即时通讯渠道接洽自称来自美国密歇根州的采购商,双方约定以 TT 电汇方式结算一笔价值 3.1 万美元的手机配件订单。买方以汇款银行需 “核验真实发货凭证后方可放款” 为由,要求委托人先行发货;委托人按要求发货后,买方随即提供了 SWIFT MT103 汇款报文及带有银行官方标识的确认邮件,但货款始终未实际到账。

 

随后买方以 “延迟发货十天” 为借口,声称银行要求委托人先行垫付 9000 美元罚金方可解冻全部货款,并附带了伪造的银行官方通知邮件。委托人尝试通过公开渠道核实该美国银行注册地址未果,怀疑遭遇跨境网络诈骗,且货物已在海运途中、距抵达洛杉矶港仅剩数日,一旦到港被诈骗分子提货将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遂于 2026 年 6 月 5 日紧急联系国樽律所北京总部。

 

 

鉴于案件涉及跨境诈骗定性、在途货物保全、美国本地承运人对接三大紧急事项,北京总部当日联动国樽美国办公室启动 “中美跨境欺诈应急协同机制”,联合成立专项办案组 —— 由美国办公室本地执业律师负责境外承运人对接、诈骗报案与本地资源协调,北京总部涉外律师负责委托人端证据梳理、国内货代对接与法律方案统筹,全权代理本案应急处置与损失挽归工作。

 

二、中美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支撑与交易全流程梳理、美国办公室负责美国本地司法落地与货物控制权落地”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留痕可验证,核心节点如下:

1、2026 年 6 月 5 日:接案 4 小时完成诈骗定性与风险排查

 

北京总部:快速梳理订单沟通记录、发货物流凭证、买方提供的 MT103 报文与银行通知邮件,初步核验出报文格式缺项、邮件域名为仿冒银行域名等核心漏洞,出具《跨境诈骗风险初步评估意见》,确认案件符合典型 BEC(商业电子邮件妥协)诈骗特征。

 

美国办公室:同步开展境外端深度核查 —— 通过技术手段溯源邮件 IP 归属地、核验密歇根州涉案银行的工商注册主体真实性、对接国际海运系统查询货物实时位置,确认涉案银行主体为虚构、货物正处于太平洋海运段、距洛杉矶港到港仅剩 5 天,排除货物已被提走的极端风险,完成案件最终定性。

 

2、2026 年 6 月 6 日 - 6 月 9 日:双端同步发起货物截留程序

 

北京总部: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向国内货代公司发送《紧急中止运输及货物截留法律告知函》,明确依据中国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要求货代配合向境外承运人发出停付指令,同步固定全部委托授权文件与交易证据链。

 

美国办公室:起草正式英文法律函件,向涉事国际海运公司的美国法务部门提交委托人授权文件与法律意见书,明确主张卖方依法享有的中途停交权利,要求承运人在货物到港后立即扣留集装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交付提货单(D/O);同步准备向美国执法机构报案的全套材料。

 

3、2026 年 6 月 9 日 - 6 月 12 日:境外报案与中途停交措施落地

 

美国办公室正式向美国 FBI 下属的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IC3)提交电子报案材料,固定诈骗行为的境外立案凭证;同时与海运公司法务团队开展多轮专项交涉,补充出具律师担保文件,明确货物截留后的法律责任承担边界。

 

2026 年 6 月 12 日,承运人正式确认对该批货物实施 “中途停交”(Stoppage in Transit)措施,货物到港后将在洛杉矶港被全程扣留,物权不发生转移,本案核心保全目标达成。

 

4、2026 年 7 月 5 日 - 8 月 15 日:滞港货物转售与提单变更

 

为避免货物长期滞港产生高额堆存费、甚至被港口依法拍卖的风险,美国办公室依托本地跨境贸易资源网络,协助委托人对接美国当地一家合规经营的电子配件采购商,就该批货物的转售开展资质核验、商务谈判与样品确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按原货值采购的协议。

 

中美团队协同完成目的港提单更改全流程:北京总部协助委托人完成国内端贸易合同签署、收款账户确认与改单授权文件出具;美国办公室负责对接承运人与新采购商,完成提单主体变更、货物交付流程确认,全程把控文件合规性与港口操作节点。涉案货物顺利交付给新采购商,3.1 万美元全额货款汇入委托人指定国内账户,委托人未产生任何货物损失与资金损失。 联合办案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中美跨境贸易欺诈风险防控手册》,针对其对美出口业务梳理全流程风险点,给出可落地的标准化防控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是中美跨境贸易 BEC 诈骗的典型场景,核心难点集中在诈骗识别速度、货物保全效率、滞港损失挽归三个维度,国樽中美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应急处置方案:

 

1、跨境电汇诈骗的快速定性与证据固定

 

专业依据:SWIFT 报文标准规范、美国《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解决方案:采用 “格式校验 + 主体核验 + IP 溯源” 的三维识别法,北京总部核验国内端交易凭证与报文格式漏洞,美国办公室完成境外银行主体真实性核查与邮件技术溯源,4 小时内完成诈骗定性,为货物保全抢占黄金窗口期。

 

2、在途海运货物的中途停交权落地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 2-705 条、国际海运中途停交惯例

 

解决方案:中美双端同步发起截留程序,国内端锁定货代流程,境外端直接对接承运人美国法务团队,以本地律师身份提交法律意见与担保文件,跳过多层代理流转环节,7 天内落地中途停交措施,牢牢掌握货物控制权。

 

3、滞港货物的零损失处置

 

专业依据:美国港口管理规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销售惯例

 

解决方案:依托美国办公室本地贸易资源与执业优势,在货物到港前启动替代采购商匹配,同步规划提单变更流程,实现 “货物到港 - 改单 - 交付” 无缝衔接,避免滞港费用与货物贬值,最终实现全额货值挽归。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美国法律

 

1、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 2-705 条:当买方违约或丧失清偿能力时,卖方有权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指令承运人或其他货物占有人停止交付货物。

2、美国《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AA):针对通过电子邮件实施的商业欺诈行为,赋予受害人向执法机构报案并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

 

(三)国际规则与惯例

 

1、SWIFT 报文标准规范:MT103 报文的格式要素、核验规则与正式生效条件。 2、国际结算通用惯例:明确银行正规结算流程中,不存在 “收款方垫付罚金 / 保证金后再解冻放款” 的合规操作。 3、国际海运中途停交惯例:卖方在买方违约时,对尚未交付的在途货物享有停止交付的法定权利。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美国办公室多年中美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开展对美贸易的出口企业,提出三点欺诈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建议:

 

1、结算流程严核验:对境外买方提供的汇款报文、银行邮件务必通过银行官方渠道核验真伪;正规国际结算中银行绝不会要求收款方先行支付保证金、罚金再放款;建议约定货款到账后再发货,或采用信用证等更安全的结算方式。

2、货物控制权留后手:在货物交付买方前,务必保留提单控制权与中途停交权利;对首次合作的境外买方,避免采用记名提单,尽量通过指示提单把控货权,出现结算异常时第一时间启动货物截留程序。

3、应急处置早启动:遭遇跨境贸易诈骗后,黄金处置窗口为货物到港前 7-10 天,应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美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同步开展诈骗定性、货物保全与境外报案,避免延误时机导致钱货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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