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马来西亚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跨境判决执行案,全额追回 450 万元胜诉债权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8 月 28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诉和解结案,全额追回 450 万元人民币胜诉判决债权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马来西亚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马两国法律及普通法债务追讨原则,依托国樽多年跨境法律服务经验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债权人提供了 “境外资产尽调 + 法律威慑前置 + 跨境和解落地” 的全链条判决追索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跨境判决执行典型案例库,其 “生效判决双认证 + 本地资产精准摸排 + 声誉与法律双轨施压” 的办案模式可广泛应用于东南亚地区跨境判决追讨与境外资产执行案件。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公民 L 先生与自然人 W 某早年达成委托购股约定,由 W 某代为操作购买境外 OTC 自由股,L 先生依约支付共计 450 万元人民币购股款。但 W 某收款后长期推诿履约,后续彻底失去联系,导致委托人面临投资款全额损失的风险。

 

L 先生于 2022 年 1 月在深圳某法院取得胜诉判决,判令 W 某全额返还购股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查明,W 某已潜逃至马来西亚,其国内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执行陷入僵局。

 

2025 年下半年,L 先生获悉 W 某在马来西亚吉隆坡购置有高档房产,且在当地行业内具备一定经营知名度,随即启动跨境维权程序。2025 年 12 月 10 日,L 先生通过国樽律所北京总所对接至马来西亚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中国生效判决域外效力认定、境外隐匿资产追查、跨境法律程序衔接三大核心难点,马来西亚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马跨境执行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5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马来西亚本地执业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判决跨境追索与资产执行工作。

 

二、中马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基础支撑与法律方案统筹、马来西亚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落地与被执行人施压”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有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5 年 12 月 10 日-2026 年 1 月 15 日:双法域风险评估与境外资产尽调

 

北京总部:完成国内生效判决书、完整案件卷宗、委托购股基础事实的全面梳理核验,出具《中国判决域外法律效力评估报告》,确认债权金额准确、判决程序合法有效,具备在马来西亚通过普通法诉讼主张债务的法律基础。

 

马来西亚办公室:依托吉隆坡本地不动产登记系统、行业信息渠道及财产调查网络,36 天内完成对被执行人 W 某在马身份信息、两处高档公寓权属状态、关联银行账户线索的全面尽职调查,精准锁定其位于吉隆坡满家乐的核心优质房产,排除资产已被转移、权属存在瑕疵的执行风险。

 

2.2026 年 1 月 16 日-2026 年 2 月 28 日:生效判决双认证与诉讼方案筹备

 

北京总部:协助委托人完成深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公证、外交认证全套双认证手续,严格按照马来西亚法院对境外司法文书的形式要求完善文件链条,确保判决文书在马来西亚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马来西亚办公室:本地律师团队同步启动普通法诉讼框架下的法律文书起草工作,完成起诉状、不动产保全申请书等核心文件草案,充分论证以中国生效判决为基础债务提起诉讼的管辖规则与裁判标准,完成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立案的全部前置准备工作。

 

3.2026 年 3 月 1 日-2026 年 3 月 20 日:双语法律文书出具与前置法律施压

 

中马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跨境债务履行催告函》,明确引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马来西亚《1950 年合同法》第 74 条及普通法下判决债务执行规则,详细列明被执行人的法定清偿义务,以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 “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正式诉讼 + 不动产查封冻结 + 本地商业声誉披露” 等系列法律后果。

 

马来西亚办公室通过本地直接送达渠道,于 3 月 20 日完成律师函及配套资产清单、诉讼文件草案的送达,相较于传统外交送达路径大幅压缩程序周期,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传递明确、可落地的法律威慑。

 

4.2026 年 3 月 21 日-2026 年 7 月 15 日:多轮协商谈判与和解协议签署

 

被执行人收到催告函及全套诉讼预案后,迫于核心房产被查封、本地商业声誉受损的双重压力,于 2026 年 5 月主动联系联合办案组,申请协商债务清偿方案。

 

中马律师共同参与 4 轮线上 + 线下谈判,结合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同类中国判决债务追讨判例,有力反驳被执行人提出的 “中国判决在马无效”“债务金额存在异议” 等抗辩主张,同时围绕资产处置成本、诉讼时间成本、声誉影响等维度向被执行人释明利弊。最终促成双方正式签署《跨境债务清偿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通过变卖吉隆坡满家乐房产的方式,以售房款全额清偿 450 万元人民币债务。

 

5.2026 年 7 月 16 日-2026 年 8 月 28 日:履约全程监督与案件正式结案

 

马来西亚办公室安排本地律师全程跟进被执行人房产交易流程,对交易对价、资金划转路径进行定向监督,确保售房款按约定直接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境内账户。

 

2026 年 8 月 28 日,委托人确认收到折合 450 万元人民币的全部清偿款项。联合办案组随后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东南亚跨境判决执行操作指引》,针对其后续同类债权处置及跨境风险防控提出专项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马跨境判决执行领域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中国生效判决在马来西亚的效力认定与执行路径问题

 

专业依据:马来西亚《1958 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REJA)、普通法判决债务承认规则、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解决方案:明确中马两国尚未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双边条约,且中国未列入马来西亚《1958 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第一附表国家的法律现状,采用 “普通法债务诉讼” 的转化路径,将中国生效判决作为确定债务的核心证据,在马来西亚法院提起新的债务诉讼,同时配套诉前不动产保全方案,为谈判施压提供刚性法律支撑。

 

2.境外隐匿资产的快速排查与精准锁定问题

 

专业依据:马来西亚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本地民商事财产调查规则

 

解决方案:依托马来西亚本地执业律师的法定调查权限与深耕当地的合作网络,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业活动范围、常用居住区域进行定向摸排,短时间内锁定其刻意隐匿的两处高档公寓及关联银行账户,精准掌握核心可执行资产信息,为后续法律施压与和解谈判提供明确靶点。

 

3.跨境执行周期长、成本高的效率优化问题

 

专业依据:马来西亚《1950 年合同法》第 74 条、普通法下债务清偿和解规则

 

解决方案:摒弃 “先立案、后谈判” 的传统思路,采用 “诉讼准备前置 + 法律威慑先行” 的策略,将完整的诉讼方案、保全预案作为谈判筹码,结合被执行人对本地商业声誉的高度关切,推动案件从漫长的司法程序转向高效非诉和解,大幅缩短回款周期,显著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马来西亚法律

 

1.马来西亚《1958 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REJA):规定可在马来西亚直接登记执行的外国判决范围,明确未列入第一附表的国家作出的判决,需通过普通法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2.马来西亚《1950 年合同法》第 74 条:当合同被违背时,遭受违约损害的一方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因违约而自然发生的、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知晓可能会发生的损害赔偿。

3.马来西亚普通法规则:境外生效判决可作为证明债务存在的优势证据,经本地法院审理后可获得强制执行力。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马来西亚办公室多年中马跨境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有跨境判决执行需求的中国当事人,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实务建议:

1.执行布局前置化:拿到国内生效判决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出境记录或境外资产线索,应尽早委托具备双法域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介入,提前完成判决文书的公证认证,同步启动境外资产初步摸排,避免被执行人完成资产转移后错失维权时机。

2.资产调查核心化:跨境判决执行的核心是可执行资产,建议在启动正式司法程序前,通过境外本地律师完成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尽职调查,锁定优质可执行资产后再制定诉讼或和解策略,避免盲目启动程序造成成本浪费。

3.维权策略灵活化:针对东南亚国家的跨境判决执行,不必拘泥于完整的司法审判程序,可采用 “诉讼准备 + 和解谈判” 并行的思路,以资产查封为核心筹码,结合被执行人对本地声誉、经营活动的关切,优先推动高效非诉回款,实现权益的快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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