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樽律所美国办公室协同总部办理 EB-5 移民核查案,成功化解拒签风险并获批全家移民签证

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

核心成果:非诉行政程序推翻移民局拒签意向,一次性核准 I-526E 移民申请,委托人全家取得移民资格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美国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法律服务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美国移民法及中国公司、外汇、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依托国樽双法域执业资质与跨境移民案件处理经验,为中国企业家申请人提供了全链条、高精度的移民核查应对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移民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合规论证 + 证据链闭环重构 + 跨境联合质证”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北美投资移民合规核查类案件。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中国某高新技术企业创始人 W 先生,数年前通过注资美国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申请 EB-5 投资移民。案件进入审理尾声阶段时,美国移民局突发《意向拒绝通知》(NOID),对 W 先生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提出严重质疑。移民局认为,W 先生早年跨境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及资金汇出过程涉嫌违反中国税务及外汇管制规定,且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存在逻辑断层,拟直接驳回其移民申请。

 

彼时距最终答复期限仅余数十天,若答复失败,不仅移民申请会被直接拒签,还可能触发联邦法院行政诉讼程序,耗时耗力且结果存在高度不确定性。2026 年 5 月,W 先生紧急联系国樽律所美国办公室寻求法律支持。

 

美国办公室初步评估后认定,本案核心争议涉及中国境内企业历史合规性论证,存在显著的中美法律制度认知差异,必须依托双法域专业能力协同应对。当日即启动 “中美跨境移民案件联合办案机制”,联动北京总部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成立由 5 名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美国本地执业移民律师、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覆盖公司、税务、外汇多领域),全权代理本案移民局答复与合规论证工作。

 

二、中美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美国办公室负责美国法策略制定与移民局对接、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调取与合规论证”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全环节留痕、成果可验证:

 

1、2026 年 5 月 3 日 - 5 月 7 日:双法域风险评估与资金脉络梳理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名下企业近十年工商变更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完税凭证、跨境汇款底单的调取与核验,梳理形成完整资金流向分析图谱,出具《中国法下资金合规性初步评估报告》,明确核心争议点与补证方向。

 

美国办公室:对标美国移民局 NOID 中的全部质疑条款,拆解移民局举证要求,制定答复策略整体框架,同步向北京总部输出符合美国行政审查标准的证据清单与论证口径。

 

2、2026 年 5 月 8 日 - 5 月 19 日:中国法合规深度论证与核心文书出具

 

北京总部:开展全面尽职调查,重构委托人早年股权转让与企业重组的商业背景,结合历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分红决议等材料,建立 “股权取得 - 利润形成 - 合法分配 - 合规汇出” 的完整逻辑链,正式出具《关于 W 先生境内公司股权架构变动及资金合法合规性的中国法律意见书》,从中国公司法、税法维度论证历史操作的合法性。

 

美国办公室:同步跟进论证进度,结合美国移民局过往同类案件的审查口径,对法律意见书的表述逻辑、论证维度提出适配建议,确保中国法结论能够被美国行政审查体系采信。

 

3、2026 年 5 月 20 日 - 5 月 24 日:证据跨境公证与答复材料交叉审查

 

北京总部:完成全部境内证据材料的梳理、宣誓翻译与中国涉外公证程序,固定证据的跨境法律效力,形成标准化证据卷宗。

 

美国办公室:联合美国本地合作移民律师,以中国法律意见书为核心依据起草正式答复信,搭建数千页支持性文件的答复包框架;与北京总部开展多轮交叉审查,同步校准中美双方法律表述,消除制度差异带来的理解偏差。

 

4、2026 年 5 月 25 日 - 5 月 29 日:正式提交答复申请

 

美国办公室:由美国执业移民律师向美国移民局正式提交综合答复包,通过非诉行政解释程序,全面回应移民局全部质疑点,正式请求撤销拒签意向。

 

北京总部:全程配合证据补位与口径确认,保障答复内容与中国法律规定完全一致。

 

5、2026 年 6 月 20 日 - 6 月 22 日:补充问询快速响应

 

美国办公室:收到美国移民局少量后续补充问询后,第一时间同步北京总部,明确问询核心为中国境内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合法性问题。

 

北京总部:3 日内完成专项法律论证,出具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合规性补充说明,完整援引中国法律依据支撑结论。

 

美国办公室:同步完成文书翻译与美国法合规校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充材料提交至移民局。

 

6、2026 年 7 月 28 日:案件获批与成果交付

 

美国办公室收到美国移民局正式通知:撤回本次《意向拒绝通知》,确认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一次性核准其 I-526E 移民申请。办案组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告知获批结果,同步交付《案件结案报告》与《EB-5 移民后续合规指引》,完成全流程服务闭环。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争议点属于中国申请人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共性难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务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资金来源的全链条举证难题

 

专业依据:《美国联邦法典》第 8 编第 204.6 (j)(3)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利润分配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跳出单一财务凭证的局限,深挖企业交易的商业实质,重构跨度十年的企业重组与股权转让完整背景;以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报告、验资报告、股东分红决议为核心支撑,搭建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据链,填补历史资料不足导致的逻辑断层,满足美国移民局的高标准举证要求。

 

2、中美法律制度差异下的认知偏差化解

 

专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美国移民行政审查相关规则

 

解决方案:以中立、专业的中国法专家意见书为核心载体,将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外汇监管逻辑转化为符合美国移民法框架的表述;通过精准的法条援引与事实论证,消除美国移民官因制度差异产生的主观误判,以书面质证方式完成合规性说服。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美国法律

 

《美国联邦法典》第 8 编第 204.6 (j)(3) 条:为证明申请人已完成投资或处于投资进程中,且投资资本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申请需附带对应适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商业登记记录、申请人五年内所有司法管辖区的个人及企业税收申报表、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二)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美国办公室多年北美移民法律服务经验,针对计划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中国企业家申请人,提出以下三点实务建议:

1.资金证据前置留存:企业经营、股权转让、利润分配、资金汇出等环节的全套资料应提前归档留存,避免因时间跨度大、资料遗失导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加移民审查风险。

2.跨境合规提前布局:涉及跨境企业重组、大额资金汇出等事项时,提前完成双法域合规论证与必要备案,确保操作同时符合中外法律要求,从源头降低后续移民核查的争议概率。

3.专业团队尽早介入:收到移民局核查或拒签意向通知后,应第一时间委托具备中美双法域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介入,避免因答复不专业、不全面导致申请被拒,引发后续冗长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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