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比利时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5 年 3 月 11 日
核心成果:推翻比利时海关错误的商品归类与估值认定,撤销全部 31.3 万元罚款,按客户申报价核定应缴税金,为中国外贸企业直接挽回经济损失 128.5 万元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比利时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海关与国际贸易合规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欧盟海关法典及 WTO 相关国际规则,依托国樽覆盖欧洲的本地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出口企业提供了全流程、高胜诉率的海关争议解决方案。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5 年度涉外海关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欧盟规则精准应用 + 跨境证据双认证 + 本地听证抗辩”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欧盟 27 国跨境海关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国内深耕欧盟市场 8 年的专业儿童玩具生产企业,年均对欧出口额超 5000 万元,产品覆盖德国、法国、比利时等 12 个欧盟国家,长期严格遵循欧盟玩具安全标准 EN71 进行生产与出口。
2024 年 10 月 12 日,委托人将价值 320 万元的 12000 件儿童无动力滑行玩具从宁波港发往比利时安特卫普港。2024 年 11 月 18 日,比利时海关安特卫普分署出具 DV614 号处罚通知书,存在两项核心错误认定:一是脱离产品客观特征,将供 3-12 岁儿童使用的无动力滑行玩具错误归入第 87 章自行车税号(关税税率 14%),而非第 95 章玩具类税号(关税税率 0%);二是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申报价不实的情况下,单方将申报价从每件 26.67 欧元抬高至 68 欧元,要求委托人补缴关税、增值税合计 97.2 万元,并缴纳 31.3 万元罚款,总计需支付 128.5 万元。
委托人先后 3 次自行与比利时海关沟通均未取得实质进展,且面临货物滞留港口产生高额滞港费的风险。2024 年 11 月 22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国樽律所介入处理。鉴于案件涉及欧盟海关规则适用、跨境证据效力认定、本地行政程序对接三大核心难点,国樽比利时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欧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由 4 名律师组成的专项办案组(含 2 名比利时本地执业海关律师、2 名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全权代理本案异议申请与抗辩工作。
二、中比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全局法律方案统筹、比利时办公室负责欧盟本地司法落地与海关直接沟通”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2024 年 11 月 22 日 - 11 月 26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全部报关单据、产品技术图纸、生产工艺流程、成本核算表、近 3 年欧盟市场同类产品交易合同的系统梳理,出具《中国法下出口合规性评估报告》,确认委托人申报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海关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与法律错误。
比利时办公室:依托比利时海关总署判例数据库与欧盟委员会官方归类裁定系统,检索近 5 年欧盟 27 国海关同类滑行玩具归类判例 127 件,核实比利时海关过往 3 年同类案件的处理口径与胜诉要点,出具《欧盟海关行政程序风险评估报告》,明确异议申请的核心抗辩方向与 92% 以上的胜诉概率。
2、2024 年 11 月 27 日 - 12 月 5 日:跨境证据链构建与双法域效力补强
北京总部:收集产品实物多角度对比照片、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 EN71 玩具安全认证报告、原材料采购增值税发票、工人工资核算表、欧盟境内经销商的进货订单等核心证据,从设计用途、核心结构、使用人群、安全标准四个维度,证明涉案产品与自行车的本质区别;同时整理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价格数据与中国境内银行结汇记录,全面反驳海关的虚构估值主张。
比利时办公室:对接欧盟委员会海关总署,调取欧盟委员会第 2022/1234 号关于儿童无动力滑行玩具的官方约束力归类裁定原文;按照《海牙公约》要求,对中国境内出具的所有证据进行专业翻译、公证与领事认证,确保证据在欧盟海关行政程序中具有完全可采性。
3、2024 年 12 月 6 日 - 12 月 19 日:正式异议申请提交与首次当面沟通
中比律师联合起草中英双语《海关处罚异议申请书》,明确引用欧盟海关法典及相关条例,逐条指出海关在商品归类、估值程序及处罚决定环节的法律错误,同时附上总计 186 页的全套证据材料与欧盟委员会官方裁定。比利时办公室于 12 月 6 日向比利时海关安特卫普分署当面提交异议申请,相较于传统邮寄提交节省了 7-10 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间,并于当日与海关案件经办人进行首次面对面沟通,初步阐明我方核心主张,推动案件进入快速重审通道。
4、2024 年 12 月 20 日 - 2025 年 2 月 15 日:多轮质证与专业听证抗辩
针对比利时海关先后提出的 3 项书面质疑(产品结构与自行车的相似性、申报价格偏低的合理性、中国境内证据的真实性),联合办案组逐一补充提交针对性证据,包括产品与自行车的结构拆解对比分析报告、欧盟境内终端零售商的实际销售凭证、中国境内生产企业的完税证明等。比利时办公室先后组织 4 次与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口头听证会,由本地执业海关律师结合欧盟海关判例与实务操作规则进行专业抗辩,重点强调海关未优先适用成交价格法、武断采用虚构估值的违法性,以及基于错误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5、2025 年 2 月 16 日 - 3 月 15 日:重审结果出具与案件交付
2025 年 2 月 28 日,比利时海关完成案件全面重审,出具《案件重审决定书》,全面认可我方关于商品归类及合理估值的全部主张。2025 年 3 月 11 日,比利时海关正式出具最终处理决定书,撤销原 DV614 号通知中的全部错误认定,免除 31.3 万元全部罚款,按委托人申报价核定应缴税金,涉案货物顺利通关放行,案件正式结案。2025 年 3 月 15 日,联合办案组向委托人交付《案件结案报告》《欧盟海关商品归类与估值合规手册》,针对其后续对欧出口业务提出三项具体风险防控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均为中国企业出口欧盟遭遇海关处罚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法域商品归类定性的一致性认定
专业依据:欧盟《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实施条例第 3 条、欧盟海关法典第 58 条、欧盟委员会第 2022/1234 号归类裁定
解决方案:采用 “产品客观特征拆解 + 欧盟官方裁定佐证 + 同类判例支撑” 的三维论证模式,彻底推翻海关的主观推定。明确指出儿童滑行玩具的核心功能是娱乐而非代步,无链条、脚踏板等自行车必备结构,且适用严格的儿童玩具安全标准,与自行车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
2、海关估值程序合法性与成交价格法优先适用争议
专业依据:欧盟海关法典第 70 条、欧盟海关估值实施条例第 12 条、WTO《海关估价协定》第 7 条
解决方案:全面构建 “成本 - 生产 - 销售 - 结汇” 的完整证据链条,证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明确主张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值的首要方法,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成交价格存在欺诈或不实情形时,海关才能采用替代估值方法,本案中海关的虚构估值行为严重违反欧盟海关估值的公平原则。
3、基于错误事实的海关处罚决定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欧盟海关法典第 197 条、第 203 条
解决方案:主张海关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本案中委托人不存在任何申报不实、隐瞒或欺诈行为,海关基于错误的归类与估值作出的罚款决定,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依法应当予以全部撤销。
4、中国境内证据在欧盟海关行政程序中的证明力认定
专业依据:欧盟海关法典第 122 条、《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海牙公约)第 5 条
解决方案:严格按照海牙公约要求完成中国境内证据的公证与领事认证流程,同时由比利时本地律师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进行专业法律说明,确保中国企业提交的境内证据被欧盟海关行政程序全面采信。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欧盟法规
1.欧盟《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实施条例第 3 条:商品归类应严格依据产品的材质、结构、主要功能及设计用途等客观特征判定,不得进行主观推定。
2.欧盟海关法典第 58 条:海关归类决定应当具有一致性与可预见性,同类产品应当适用相同的税则号列。
3.欧盟海关法典第 70 条:海关估值的首要方法为成交价格法,即货物出口至欧盟时买方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成交价格存在欺诈或不实情形。
4.欧盟海关估值实施条例第 12 条:只有在成交价格法无法适用时,海关方可依次采用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等替代方法,且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5.欧盟海关法典第 197 条:海关处罚应当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6.欧盟海关法典第 203 条:当事人对海关处罚决定享有异议权,海关应当对异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7.欧盟委员会第 2022/1234 号归类裁定:供 3-12 岁儿童使用的无动力滑行玩具,应归入第 95 章玩具类税则号列,而非第 87 章自行车类税则号列。
(二)国际公约
1.WTO《海关估价协定》第 7 条:禁止海关使用武断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估值过程应当透明、公正。
2.《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海牙公约)第 5 条:符合公约规定的公文书,在缔约国境内无需任何形式的认证即可直接使用。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比利时办公室多年欧盟海关法律服务经验,针对中国外贸企业对欧出口业务,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合规建议:
1.商品归类前置审核:出口欧盟前,建议委托专业涉外海关律师对产品进行预归类审核,对于归类存在争议的产品,可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具有约束力的官方归类裁定,从源头避免因海关归类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与通关延误。
2.海关估值证据体系化留存:建立完整的出口产品成本核算与交易记录体系,妥善保存原材料采购凭证、生产工艺流程、销售合同、物流单据、银行结汇凭证等证据,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心证据固化,以便在海关质疑申报价格时能够快速、全面举证。
3.异议程序专业及时启动:收到欧盟海关处罚通知后,应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比利时海关为收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委托具备欧盟本地执业资质的律师团队介入,避免因错过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同时避免自行与海关进行无准备的沟通,防止形成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