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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中国法律规制研究(四)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国樽律师

A. 声音权益

声音权益是新出台《民法典》新增的人格权益,对于声音权益,《民法典》第1023条仅是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在权利保护层面,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参照《民法典》第1019条12关于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模仿他人声音获取商业利益是否能够认定为侵犯他人声音权?民法典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基于形象权的保护法理,已经民法典认同肖像权财产属性的基础上,可以推论,这种通过模仿攀附名人声音的知名度,对名人声音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构成对名人声音权益的侵害。

(1) 《商标法》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在商标侵权领域对保护艺人形象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TEAM BEATLES商标异议复审案中,法院均认可披头士乐队(The BEATLES)名称能够承载商品化权,从而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的裁定。“商品化权”虽然在我国法律虽未有明确规定,法院经分析认为,知名乐队名称作为一种拟制的称谓,与该乐队的表演者、作品等联系紧密,从而产生了清晰明确的指向,具有较强的号召力,知名乐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衍生商品上,其附随着的号召力能直接吸引潜在的消费群体,本身蕴含着较高的价值。这种潜在的商业机会和商业利益就是该乐队名称的“商品化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引人误认”条款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保护的条款,在“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表述出台后,对于保护艺人形象商业价值存有一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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