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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权中国法律规制研究(三)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国樽律师

A. 姓名权、名称权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姓名权、名称权新规定的亮点在于第1017条对笔名、艺名等的保护。该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可以据此期待,在演艺圈中,对于已经形成了具有社会知名度的艺人昵称、粉丝团体绰号也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2) 司法保护动向

著名影视演员黄渤的名字曾被一家经营服装类商品的企业注册为商标,在其发起的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中,法院的裁判主要明确了两点:第一,使用知名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是否侵犯知名人物的姓名权,要看诉争商标是否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知名人物之间存在某种商业关联。该企业在诉请法院撤销裁定中称诉争商标“黄渤”是黄海、渤海二者的组合,寓意着企业像大海一样宽怀强大,对此法院不予认可。第二,姓名的知名度领域与被控侵权行为的经营领域是否重合仅是判断主观故意的考量因素,并且黄渤据以知名的影视娱乐领域与“服装”等商品均属于日常消费领域,在相关公众方面的确存在较大重合,易引发消费者误认标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黄渤具有某种关联。

名人维权受限制的案例

虽然我国法院以及相关部门对恶意利用名人效应抢注商标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在一些情形较为特殊的注册商标争议案例中,名人维权仍然受到限制。

其一是“刘翔”注册商标争议案,在该案中,诉争商标“飞鹰图标+刘翔牌”在1986年便已获得注册,在当时刘翔还是儿童,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因此,在后的知名度无法对抗在先商标权。

其二是“刘德华”板鸭商标争议案,在该案中,商标注册人系以自己出生以来的姓名注册,并且使用该品牌经营板鸭多年,因此可以继续使用含有“刘德华”字样的注册商标,但艺人刘德华可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刘德华”文字商标上添加自己的头像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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