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形象权中国法律保护现状
1.概述
形象权是对人格标识的保护(如包括昵称在内的姓名、肖像、形象、传记、声音、身份、具有人格指示功能的物品等具有可识别性的人格符号),并且是侧重于保护其上承载的财产价值,即权利人就人格标识所蕴含的商业价值开发获取报酬的权利。在我国,形象权并非一项法定的权利,但随着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对相关人格权作出了更为系统性的安排与内容上的丰富,我国法治对人格标识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利用和保护成为趋势。就保护的人格标识要素而言,我国对人格标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肖像权、姓名权这两类法定人格权的保护,新出台的民法典还新增了对声音的保护。
2.中国法相关立法内容及司法保护程度
在中国,对形象权保护发挥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立法以及对立法中相关法条的司法适用构成了中国法治中对自然人形象权的保护。
形象权虽然在国外法治中适用于所有自然人主体,但与形象权关系最为密切的主要是知名人物,艺人的形象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虽然中国的形象权立法还未提上日程,但姓名权、肖像权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艺人形象利益的保护亦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与完善,也加大了法律的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法治对形象权保护的推进,也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中对公众人物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将其作为商标法中在先权利保护的推进,在此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典型性的案例树立了指导性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