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标申请流程
首先,拟申请商标的客户将材料备全交于商标代理机构,待商标代理机构审查无误后交于商标局受理。之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以初审公告的方式接受公众的审查。
商标初审公告阶段的商标异议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公众监督,其目的在于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防止申请人获得不应有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认为存在相应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即商标异议在法定的异议期间内经异议人提出便可启动,且异议的理由满足第33条明示列举的条件之一即可。举例言之,某日资企业曾欲在我国注册“三光”商标,但该商标在初审公告阶段受到商标异议。公众认为,“三光政策”系日本侵华战争时期的恶劣行径,是中华民族难以忘记的惨痛历史,日资企业应了解并规避此种有可能伤及中日友谊的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6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最终被驳回。
此外,在商标核准注册后还有可能出现商标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等情形,可能的原因包括: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沦为通用名称、因法院判决撤销等等。其中,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值得强调。根据《商标法》第49条的规定,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以“注三未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会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只要商标注册人能够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该注册商标就可以维持。因此,提供合格的使用证据尤为关键。在实践中,商标使用的证据可分为如下三类:第一,直接使用证据,如商品的外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商品销售协议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票据,门店照片及门店租赁协议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票等;第二,间接使用证据,如商标在公众出版物等媒体上的广告页面,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的照片等;第三,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许可给其他主体使用的,则应由商标的实际使用人来提供上述证据,随附商标注册人签发给实际使用人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商标使用授权书。如若商标注册人所提供的证据未得到商评委的支持,商标注册人还可以发起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