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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国部分(三)
发布时间:2023/03/03 作者:国樽律师

2. 集体商标

就商标的主体而言,可以将商标分为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上海市豆制品协会、佛山陶瓷、镇江香醋等等。集体商标以共有性和公共性为特点,有利于发挥集团优势,实现规模经济,扩大特定商品或服务之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较之普通商标,集体商标有如下特点:第一,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往往为某一特定组织体,如商业团体、某某协会、或其他组织,单一自然人或法人不得申请。第二,集体商标仅限于注册人之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组织成员在使用时无需签订合同;非组织成员不得使用,但是可以通过许可,以合同的方式授权组织之外的他人使用。第三,为了集体的商誉,集体商标之使用需提交使用管理规则,将商品或服务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加以统一,严格把关。

3.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也是商标分类中较为特殊的一类,如证明产品原产地之地理标志和证明服务质量的星级认证等等。证明商标的独特特点包括:首先,证明商标的注册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必需具备检验衡量产品或服务之质量的能力,并且不可将商标归为己用。第二,证明商标具公共性,它不仅适用于特定客体,而是适用于符合其标准的客体,具开放性。第三,证明商标还可以与地理标志相结合,《商标法》第10条第8项规定:“…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即将证明商标作为不可使用地名之例外。

二、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一般适用于规模大、销量高的知名企业注册满3年或使用满5年的商标。需要强调的是,驰名商标的设立目的并非强调其商品质量的优越性,而是为了打击商标侵权,对驰名商标进行跨行业的多重保护。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即驰名商标的适用并不局限于特定或相似领域,鉴于其较高的知名度和更具经济价值的商誉,我国商标法针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的跨类保护。由于如上的跨类保护已超出普通商标保护所依据的混淆理论之范畴,淡化理论由此诞生。

驰名商标的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一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利用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商品,从而致使该驰名商标 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广告作用发生弱化,甚至丧失等现象的总称。” 鉴于无权使用人之使用初衷是借由驰名商标的名气与商誉抢占市场份额,故这种淡化行为也被成为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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