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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国部分(二)
发布时间:2023/03/03 作者:国樽律师

(三)商标的特征

首先,商标是一种识别标志,而非强制标志。商标之取得以自愿注册为原则,需基于商标主体之主动申请,只有部分特殊的商品,如人用的药品与烟草制品需强制注册。其次,商标是用于商品和服务上的标记,且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如果商标丧失与其客体之关联性,其识别作用也将不复存在。第三,商标是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具可区别性。商标之存在可让消费者第一时间感受到该商品或服务之生产商或提供商,进而帮助消费者作出选择。第四,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9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鉴于商标设立之主要目的在于使识别特定商品服务,相应地,商标的构成要素也应具有显著性,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多被用作主商标之防御商标或他人恶意注册之商标。

(四)商标的保护期限与续展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之规定,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起算日为核准注册之日。我国的注册商标保护期限届满后不会自动续展,若商标所有权人想继续使用商标保证商标权益,需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在期满前12个月未办理续展者,还可获赠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注册之有效期同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对于续展之次数,我国法未加以限制,商标所有权人可不断通过续展延续商标权益。

(五)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 服务商标

就商标的客体而言,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个大类。其中商品商标最早见于1904年的清政府《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如老干妈、旺旺、康师傅等等,最为常见,在此无需赘述。而服务商标则于1993年新增,其定义可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七条规定,“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以及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总括而言,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值得强调的是,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有些商标客体难以归于二者之一,既可以归类于商品,也可将其视为服务。以日常的外卖业务为例,在消费者收到的餐饮中,商家的跑腿服务系服务,而所送之食物系商品,其乃商品与服务之竞合。此外,还需特别注意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一处显著差异,即商品商标的注册原则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而服务商标全部都采自愿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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