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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保护与限制(四)
发布时间:2023/03/02 作者:国樽律师

1999年卡洛琳公主案,是欧洲最著名的关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纠纷案,原告卡洛琳公主作为当时现任摩纳哥国王的女儿,上世纪九十年代一直被德国媒体刊登报道其私人生活的照片,其中不乏有骑马照、滑雪照、度假照、与朋友聚餐照甚至离开其在巴黎的住所的照片,卡洛琳公主备受煎熬,多次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禁止媒体的刊登报道行为,但德国法院均依据德国《艺术及摄影作品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予支持其主张,最终卡洛琳公主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德国法院对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保护,欧洲人权法院在个人隐私与新闻自由之间更看重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与新闻传播的理念相关,是否事关民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被报道的公众人物对私人生活得到保障的“正当期待”是否受到侵害。基于上述的考量,欧洲人权法院最终做出了与德国法院不同的认定结果,支持了卡洛琳公主的主张。

回归国内,2014年“杨季康诉中贸圣佳拍卖公司”一案中,因为该拍卖公司公开拍卖钱钟书先生的私人信件,因为该信件内容为钱钟书先生与其家人同朋友的来往信件,内容事涉隐私,其夫人杨季康(笔名:杨绛)就以侵害隐私权与著作权为由将之诉至法院,在经历了法院两审之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杨绛先生的诉求。无独有偶,2001年台湾娱乐媒体“壹周刊”以摄影机偷拍、录音等方式偷拍台湾知名艺人徐熙娣、范晓萱、柳翰雅等人与朋友在别墅内开party的画面,并以开“摇头性爱派对”的封面报道,于是范晓萱等人便以侵害隐私权为由将“壹周刊”诉至台北地方法院。法院判决认定“壹周刊”的偷拍行为属于窥探他人私密的行为,即使被偷拍人为公众人物,但其派对行为属于私人领域的私人事务。新闻的价值不应仅满足大众的好奇心,更应该以公共利益作为考量。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关注点有异曲同工之处。相比之下,娱记们的“周一见”行为很多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即使很多偷拍行为发生在公共场合,并非公众人物的私人空间,但因为并没有出于新闻原本价值意义的考量,仍是不适当甚至是违法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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