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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13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解读,刑罚执行与人文关怀的平衡
发布时间:2025/04/21 作者:国樽律所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13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旨在平衡刑罚执行与人道主义关怀的重要制度,以下是关于2013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详细解读。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 当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时,他们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均可向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看守所医生亦有权提出书面意见,为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供专业判断。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对象 暂予监外执行并非适用于所有罪犯,其适用对象限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具体而言,以下情况下的罪犯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

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与意义 《两高三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刑事执行的公正与人性,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罪犯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和人文关怀,这一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监狱外接受治疗或处理其他必要的个人事务,体现了法律对罪犯权益的尊重。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透明度和法律监督的有效性。

第二节 罪犯因伤、残被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待遇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若监狱提出书面意见,则由监狱决定。

第五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目的与意义 《两高三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旨在保障刑事执行的公正与人性,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罪犯能够得到适当的医疗和人文关怀。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节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若未获得拘留证,则不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尽管刑讯逼供现象得到遏制,但人身权益仍然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节 被判处拘役罪犯的待遇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回家12日,但不得抵扣刑期或变相提前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公安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节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的目的与意义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与人性。

两高三部关于暂予监外执行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开与送达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发布与内容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联合发布,共34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申请方式、适用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限制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若存在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则不得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款中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与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为有期徒刑、拘役、无期徒刑罪犯,具体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第二节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情形 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擅自离开居住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应予以收监。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设定与意义 暂予监外执行的设定旨在确保刑罚执行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同时兼顾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条件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

第五节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主体与程序 在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若监狱提出书面意见,则由监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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