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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与公示制度,明确工资分配办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货币形式替代,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

第四章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包括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福利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进行监督管理,包括薪酬制度制定、薪酬结构、水平和发放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情况。

第五章 法律分析

第五条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办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六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管,保障劳动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 工资定义为用人单位按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章 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每档比调整前增加130—160元,对按小时算工资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7元、7元、7元四档,调整前分别为17元、5元、6元、7元四档。

第四章 工资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领取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成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责成意见,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遇到停工、停产等特殊情况,企业需按法规支付工资,企业不得无故克扣工资,除非法定或约定情况,工资支付至少每月一次,遇到节假日需提前,如因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若对行政处罚或决定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第二十四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三条 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领取工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条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办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即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解读附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第三条 对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规定了工资决定机制、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等监督事项,监督与管理实施方面,采取了企业自查、综合检查、重点核查等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企业开展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

第四条 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湖南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湖南省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一档标准为1930元,二档标准为1740元,三档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一档标准为19元,二档标准为17元,三档标准为15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五条 湖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共有四档,分别为:第一档:1390元/月;第二档:1250元/月;第三档:1130元/月;第四档:1030元/月,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四档,每档比调整前增加130—160元,对按小时算工资的非全日制工作的职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17元、7元、7元四档,调整前分别为17元、5元、6元、7元四档。

第三条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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