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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2018年工程延误赔偿,浙江工程保证保险实践与争议处理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2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2018年的工程延误赔偿标准时,我们不妨以我国建筑强省浙江为例,来具体分析这一政策实施的效果,自2017年起,浙江省在建设工程领域全面引入了工程保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建筑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18年,浙江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共承保了10972笔,这一数字显著高于前一年的水平,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一制度,建筑企业得以释放了高达67亿元的保证金,到了2019年前三季度,全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承保笔数更是达到了21292笔,释放的保证金数额相较于2018年全年翻了一番,这一系列的数据充分证明了工程保证保险在减轻企业负担、释放保证金压力方面的有效性。

我们来看业主补偿的具体计算原则,在工程延误的情况下,业主承诺给予补偿,具体的计算原则通常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由于工期延误导致的预制场租赁时间增加而引发的租赁费增加,业主也承诺予以补偿。

在工程争议方面,主要有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会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而建设单位则会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期违约作为抗辩的理由,这种争议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介入。

建设工程争议情形及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争议情形及起诉要点:

1、工程争议主要包括价款、质量、工期三大类纠纷,施工单位通常会提起诉讼,主张工程价款,而建设单位则会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违约进行抗辩。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等。

3、在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中,如果施工方因建设方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而主张其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类纠纷即为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施工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建设方破产、解散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施工方有权优先获得工程的变现款项。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索赔范围及期限问题

关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索赔问题,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在某些情况下,如原材料缺陷属于必然发生的损失,或者设计错误和工艺不完善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通常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火灾事故作为意外事件,则应予以赔偿。

2、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般不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该险种主要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3、对于施工现场的材料被偷盗的情况,只要是非主观行为,意外造成的损失,通常都在理赔范围内,根据最新条款,只需在特别约定内加上盗窃保险即可。

4、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涉及停工项目的施工索赔处理方法

当遇到涉及停工的项目时,施工索赔的处理方法如下:

1、项目工程停工时,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施工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工程款。

2、法律分析:如果工程中途停工是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的,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主张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工程中途停工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承包人和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若工程项目因故停工,施工方应与业主方商讨工程款项的支付问题,如协商未果,施工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项,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是由施工方原因造成的,业主方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进行修复或返工、重建。

通过以上详细的分析和阐述,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2018年的工程延误赔偿标准、建设工程争议情形、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索赔范围及期限问题,以及涉及停工项目的施工索赔处理方法,这些信息对于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专业人士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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