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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劳动仲裁委员会,守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核心机构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一个解决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更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1、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劳动仲裁委员会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专门负责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其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和争议情况灵活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作出裁决等。

2、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当事人的选择权

劳动仲裁地点可以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机构,通常设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作为其下属办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充分体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与运作机制

劳动仲裁委员会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旨在实现政府、工会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劳动仲裁院,其主管部门为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负责处理日常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确保仲裁活动的独立、公正和高效。

5、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这一规定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运作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社会团体法人管理下的部门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管理下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在于处理劳动争议,包括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开除、除名、辞退与辞职、自动离职等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独立、公正和高效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通常是人社局劳动仲裁科的工作人员,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旨在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

劳动仲裁委员会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一定行政级别(比如正处、正科级)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与职责

1、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2、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设立的人民政府管,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负责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负责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负责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负责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3、劳动仲裁部门的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部门归劳动局管,劳动局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主要职责是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处理用人单位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处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仲裁部门与劳动仲裁院:劳动争议处理的两个重要机构

1、仲裁部门的性质:独立社团法人

法律分析:仲裁委员会是独立社团法人,不属于任何部门管辖,各地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由市一级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独立仲裁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劳动仲裁院的性质:政府职能机构

劳动仲裁是属于行政民事机关,只要有劳动需要仲裁情况就由区(县)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局”临时组成,一般都是三到五人组成,仲裁员也是由以上机关指任和选定的且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部门。

3、劳动仲裁院的职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法律主观:劳动仲裁部门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劳动仲裁院的运作:独立、公正和高效

劳动仲裁院是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事业单位,它通常隶属于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享有行政级别,如正处或正科级,仲裁院的主要职能包括:实施和推广辖区内的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法规,处所辖区域的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以及进行相关仲裁员和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

劳动仲裁: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程序

1、劳动仲裁的性质:事业单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职能机构,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劳动仲裁的权力:准司法权

劳动仲裁的性质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涉及的是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有些地方可能涉及参公性质的单位,劳动仲裁行使的权力既非司法权,也非完全的行政权,而是一种准司法权。

3、劳动仲裁部门的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部门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以及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引发的争议,处理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时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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