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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劳动争议仲裁法解析,仲裁时效规定及劳动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条指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意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未申请仲裁的,将丧失仲裁请求权。

仲裁时效的起始与中断

仲裁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指当事人对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有明确的认识,或者根据一般情况可以推知权利被侵害。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仲裁时效的中止

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社保离职后的诉讼时效

社保诉讼时效期限

关于社保离职后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在三年内,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保诉讼时效的计算

社保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者不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之日,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相应推迟。

社保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也对社保诉讼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必须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丧失仲裁请求权。

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是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仲裁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时效

经济补偿金时效期限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时效期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为一年,这意味着,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未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将丧失经济补偿金请求权。

经济补偿金时效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时效的计算起点,与劳动仲裁时效的计算起点相同,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经济补偿金时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金时效的基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经济补偿金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公司不安排工作的仲裁时效

公司不安排工作的仲裁时效

公司不安排工作,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就可以申请仲裁,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岗位,不发工资,属于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的申请

员工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安排岗位,不发工资,属于事实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辞退了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关于劳动仲裁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解读

仲裁时效的起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2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自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算,另一种观点是从第2个月的工资发放之日起算。

仲裁时效的中断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仲裁时效的中止

在特定情况下,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仲裁时效的基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仲裁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自应签订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如果劳动仲裁时效过了规定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能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争议发生日的解释

为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争议发生日”的解释,这里,“争议发生日”应理解为劳资双方就具体问题产生争议的日期,而非仅指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之日。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基本法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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