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配套设施验收的标准有哪些?
(一)居民生活用水必须接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如需使用地下水,需经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住宅用电需要接入到城市供电网络,并且不允许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方式。
(三)住宅的雨水和污水排放应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和污水排放系统。如果因为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施,需要提出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的实施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的交通干道之间需要建立直接的道路连通。
(五)根据规划要求,居住区和居住小区需配备公交站点,并开通公交线路。如果尚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的距离超过2公里,建设单位应提供短途交通车辆,以便居民前往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的区域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造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如果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的影响而还未建造这些设施,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边的场地要保持清洁,道路要保持平整,并与施工工地有明显而有效的隔离措施。
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项目时,煤气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市政、公用、电力设施同步进行,确保与住宅的建设与交付使用同时完成。
二、如果不符合验收标准,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住宅发展局要求新建住宅必须满足一定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要求,不会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市房地产管理局也不会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这意味着无法取得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也不会办理入户手续。如果开发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导致居民生活困难,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居民生活困难,应该及时解决问题。如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进行赔偿。换句话说,如果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时候没有达到以上要求,导致居民直接经济损失,应该进行赔偿。购房者需要认真验收以上项目,并且加强对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