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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劳动合同法揭秘,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条件与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5/04/10 作者:国樽律所

我们来看看涉及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涉及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用人单位可能会要求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公司的高级研发人员、市场分析师等,他们往往需要接触到公司的核心商业信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会要求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允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并未强制要求,通常情况下,这类协议会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的CEO、CTO、CFO等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掌握着公司的核心决策权,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有较大的影响,用人单位会要求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存在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用人单位,也需要与相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某些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等,其核心技术和研究成果往往涉及商业秘密,因此需要与相关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签订合同时必须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答案是否定的,以下情况可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非保密性工作的劳动者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包含就业限制条款,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不涉及任何保密信息,用人单位无需要求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竞业限制协议不是强制性条款,劳动者可以选择签订也可以选择不签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普通职位的劳动者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普通职位的劳动者无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也会影响是否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合同时,是否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取决于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允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并未强制要求。

平等协商也是签订竞业协议的重要原则,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我们来看看竞业禁止协议要满足什么条件:

存在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用人单位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的存在。

协议主体适格,协议主体须为适格的雇主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

合法合理,必须合法合理,涵盖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及期限(期限一般不超两年)。

经济补偿,雇主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商定且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协议真实意愿,协议应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具备法定的协议主体资格。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书面形式,竞业禁止协议需以书面形式订立,详述义务时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金额、支付方式。

持有商业秘密,单位应确实持有特定商业秘密。

我们来看看从事什么职业的劳动者需要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法律规定,竞业限制仅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特定业务范围的员工,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

离职后可能从事竞争业务的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涉及竞业限制的人员若前往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行开办同类业务,其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并非强制性的,但针对特定职业和情况的劳动者,签订此类协议有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双方应充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并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才能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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