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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网络上诋毁他人无法确定被诉方应如何起诉
发布时间:2023/07/10 作者:国樽律师

只有在确定被告之后,法院才能受理起诉。因为在网络诽谤事件中,往往不容易确定被告的身份。所以必须先确认被告身份,然后才能提起诉讼。

网络诽谤行为主体的确认:

一是指原始发布帖子的人。原始发帖人和首页贴行为人都是诽谤行为的被告,关于他们是否应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或者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被告,需要根据他们是否故意制造并在网络上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以及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来确定。

第二个角色是发帖组织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一条(一)款规定,发帖组织者是指在幕后组织或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诽谤内容的人,也是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第三种责任是转帖的责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名誉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人将信息网络上有关他人的原始信息修改后以损害他人名誉的方式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均应当被认定为“捏造事实侵害他人名誉”行为。而明知是捏造的事实却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者,同样应当被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因此,只要在网络上发布或者转发了诽谤他人的帖子,都有可能成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被告责任主体。

网络平台有责任和义务依法管理和审查信息,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也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网络平台未能审查监管,造成诽谤他人的帖子传播,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些网络平台使用“文责自负,本站概不负责”、“未经审核,不代表本站观点”等声明,试图免责,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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