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鹅公司在未经证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计划在某外国交易所上市,如果购买公司原始股可在上市后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出售公司股票,投资者支付相应的购股款项后,与小鹅公司签订《股权认购书》。经统计,小鹅公司共向上百名投资者收取股本金五百万元。
现查明,小鹅公司现已人去楼空。上述行为操作经营期间甲、乙、丙、丁是小鹅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企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其次,根据(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注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此案件中,小鹅公司在未经证监部门批准下,以公司计划在某外国交易所上市,如果购买公司原始股可在上市后便可获得高额回报为由,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出售公司股票,共向上百名投资者收取股本金五百万元,数额巨大。甲、乙、丙、丁来作为小鹅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国樽律师建议:公司如果打算通过出售“原始股”进行融资上市的,建议先进行合规审查,避免操作不当引发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