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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作者:国樽律师

武大郎是XX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经济业务往来情形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百分之六开票费的方式,从“鱼来渔网”公司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百份,价税共计五百万元,且上百份份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八十余万元。东窗事发后,武大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XX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企业在无业务交易情况下,通过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其次,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武大郎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偷逃税款,在无真实经济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百分之六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百份份,致使国家税款损失八十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国樽律师建议:公司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依法申报、抵扣税款,遏制虚假行为,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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