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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案
发布时间:2024/03/28 作者:国樽律师

甲XX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在"时代美景广场”项目开发过程中,为了减少税款缴纳,公司财务总监先后安排指使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会计经理等人,联合乙XX建筑有限公司(一级工程承包商)、丙XX森系有限公司(主营园林设计、绿化等项目),企以他人名义,通过伪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证明、工程完工决算书、工程造价等资料,从而虚构工程量,为甲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合计共十张,虚开发票金额高达两亿元。

案发后,通过税务局调查,对甲XX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增工程成本,逃避税款征收及涉税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甲XX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了上述款项。随后涉案人员相继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国樽律师认为:首先要判断企业通过伪造开票资料的方式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此案中,甲X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时代美景广场”项目过程中,通过伪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等资料,虚增项目的实际工程量,并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十张,虚开发票金额共计两亿元,此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发票罪。

国樽律师建议:公司企业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税款,避免通过虚假资料数据虚开发票,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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