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上海法院受理“四新经济”领域的案件

1、纠纷形式与网络环境深度融合

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发生地之一。 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实施起来更容易、更隐蔽、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 收集和固定证据更加困难。 权利人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 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关键因素。 重点。 总体来看,互联网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及的新、复杂、疑难法律问题越来越多,涵盖网络文学行业、网络音视频行业、网络游戏行业、网络生活服务行业、网络广告与促销等。服务业等领域。

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国务院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要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各类境内外企业直接对接。 随着电子商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此类案件涉案电商企业知名度较高,极易引发社会关注。

随着市场拓展和业务创新,互联网领域出现了许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明确列出的行为模式,如欺诈、数据抓取、软件干扰、网络游戏外挂、竞价排名、广告等。屏蔽、商业诽谤等。这些竞争形式都比较新颖,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结合案件情况,权衡利益做出判断。 例如,未经许可转播网络竞技游戏赛事行为的判断、利用网络插件嵌入电商平台抢夺用户交易行为的定性、网络垂直类行为的法律评价等。总之,对网络流量及其背后经济价值的争夺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推手。 加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创造,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2、争议内容与产业模式密切相关

在产业政策和良性市场竞争的双重刺激下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内容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运营模式不断向全产业链延伸。 双方争议的内容与其产业模式密切相关。 在文化创意领域,以文学作品为核心的内容运营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图书出版和影视创作,而是进一步延伸到有声读物、游戏、动漫、周边衍生品等生态产业链。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文化创意生态产业链相关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大幅增加。 另一方面,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新兴产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部门和行业的割裂,通过跨界融合促进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也带来了界限和利益的变化。现有产业格局。 影响。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了大量游戏诉影视、动漫诉音频、影视诉周边设备等跨领域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

以网络游戏行业为例,随着游戏行业分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产业链不断完善,相关各方范围包括游戏开发商、游戏运营商、游戏发行商、游戏渠道平台提供商等。逐渐好转。 从纠纷类型来看,既有针对源代码程序的游戏软件侵权纠纷,也有围绕视听演示的游戏画面侵权纠纷; 有针对艺术形象或故事情节的游戏元素侵权纠纷,也有涉及整体抄袭游戏资源的版权侵权纠纷。 所谓“换皮”侵权纠纷包括单纯涉及图片或程序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复合纠纷以及涉及游戏开发、制作、运营的合同纠纷等。 随着行业分工细化,美术设计、音乐创作、代码编写等工作外包给其他公司的情况更加普遍。 游戏相关知识产权合同因延迟履行、受理条款不明确、合同付款条件不明确等原因引起,纠纷也时有发生。 随着云计算、AR、VR等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新的游戏形态和运营模式不断涌现,可能催生新类型的网络游戏纠纷案件。

3、案例事实与专业技能交织在一起

新技术的蓬勃发展,不仅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基因工程、信息通信、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复杂的技术事实和认定难度越来越大。适用法律。 例如,涉及手机芯片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存储技术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计算机软件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完整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等。汽车及配件纠纷、涉及“云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难度大,审理程序复杂,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依赖于对新技术的深入分析,需要进行技术调查、技术咨询、技术鉴定等程序。

除了案件事实涉及技术外,也有争议标的直接指向技术创新成果的案件。 员工离职、协同研发等引发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此类案件主要是专利权属纠纷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其中有的案件是发明人私自对履行职责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 有些情况下,发明人在离职后对发明创造进行改进,以个人或新单位的名义申请专利。 等待。

此类案件反映出一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重研发、轻保护”的通病。 例如,企业对职务发明成果缺乏有效的制度规范和管理约束,研发人员不清楚该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一些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缺乏对研发成果的商业秘密管理,导致员工轻易将研发成果带走。 部分企业在员工离职时未移交研发成果并告知职务发明权归属,员工离职后擅自申请职务发明专利。

4、权力集中、商业维权现象突出

知识产权保护是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 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知识产权保护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行业主动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向平台或专业公司的集中度有所提高。 文化创意企业在加大内容生产或采购投入的同时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大了诉讼和维权力度。 审判实践中,权利人或者权利人授权的被许可人以营利为目的,对不同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商事维权案件明显增多。 此类案件的主要表现是原告相同、权利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案件事实相似。 一般情况下,只需提交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所有请求均适用法定赔偿。 主要区别在于作品或商品。 同时,技术创新也为行业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手段,助推商业维权。 以时间戳、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方证据保全方法以其高效、易操作、低成本等优势,在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年来,商事维权纠纷在上海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占比较高。 主要类型包括涉及网络文学、影视剧、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以及涉及小商户的商标、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纠纷、KTV侵犯放映权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等。以图片案为例,随着创意设计、互联网新媒体、广告营销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图片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与前互联网时代以摄影师为中心的图像授权、授权、转让交易市场不同,互联网时代,随着图像市场的扩大,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图像创作、管理的专业图像公司。 ,并且操作已经产生。 图片权益具有明显的专业图片公司聚集特征。 主张的权利类型一般集中于侵犯图片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他们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或与第三方维权机构合作商标律师,大量制作涉嫌侵权图片。 获取证据并将其告上法庭。 其他涉及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的商业维权现象也较为明显,且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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